《审判中共悉尼法庭》刑事判决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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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5日讯】《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通过第一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并认定:

原第一被告人江泽民,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反人类罪行,并判处对其实施终身单独监禁,不得保释。

原第二被告人罗干,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反人类罪行,并判处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原第三被告人周永康,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反人类罪行,并判处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原第四被告人刘京,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两项反人类罪行,并判处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原第五被告人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610办公室)在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政治大迫害上,犯有国家恐怖主义性质的精神性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是实施反人类罪行的犯罪组织,应予依法取缔。

同时,一审判决还认定本案上列被告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责任,故判处:

没收江泽民个人财产,以及江泽民家族成员利用江泽民独裁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并予以封存。

没收罗干个人财产,以及罗干家族成员利用罗干专制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并予以封存。

没收周永康个人财产,以及周永康家族成员利用周永康专制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并予以封存。

没收刘京个人财产,以及刘京家族成员利用刘京专制权力,非法获得的财产,并予以封存。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的第一号刑事判决书以公告形式送达。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为公告送达期间。

两个月的送达期间结束后,从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计算上诉期,上诉期为十五日。上列被告并未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故《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第一号刑事判决从上诉期结束后的第一日,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列各被告也由该日起,成为生效法律判决认定的反人类罪行的罪犯。

有鉴于此,《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特颁发本执行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依靠极权专制制度,取得国家最高权力。由于该人对国家权力的取得未经人民同意,所以是非法的。但是,鉴于胡锦涛已经非法取得国家最高权力的事实,因此,他有执行《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生效判决的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责令胡锦涛,通过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制,立即逮捕反人类罪行的罪犯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刘京,以执行本法庭第一号刑事判决对上述各犯判处的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的刑罚,同时,依据判决立即查封上列各犯的财产;立即取缔作为反人类罪行的犯罪组织的中共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610办公室)。

胡锦涛如果不执行本法庭对上列各犯的判决,将可能因渎职罪受到司法追究。

此令。

《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行悉尼国际刑事法庭》

大法官 袁红冰 签发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五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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