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最高法院:外国政府可做为民事诉讼对象

【大纪元7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明珠东京二十一日专电)有关日本的民事裁判权是否及于外国政府的问题,今天日本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表示,如果是商业行为,无侵犯国家主权之虞等特别情况的话,外国政府无法免除民事诉讼,这是日本最高法院七十八年来首度变更判例。

日本最高法院的前身也就是大审院,曾在一九二八年的判例中表示,日本的裁判权不及于外国政府。但随着商业交易的国际化,欧美等国家渐渐对于裁判权的免除设限。

这次的诉讼因两家位于东京都内的民间企业,向巴基斯坦政府索求出售电脑的货款约十八亿日圆。今天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先前二审的东京高等法院判决无效,高等法院应该重新实质审理。

判决理由中,提及二零零四年十二月联合国总会通过的裁判权免除条约有关免除的限制已有明文规定,有关商业行为,如果承认外国政府有可免除裁判权的话,另一方就无法获得私人救济,这是不公平的情况,因此除了涉及主权行为之外,免除裁判权的国际习惯法已不存在。

东京的这两家公司于一九八六年出售美制高性能电脑给巴基斯坦政府,却无法收回货款,于是在二零零零年提出诉讼,一审的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巴基斯坦方面并未反驳,因此承认这两家公司的主张,但东京高等法院却驳回此案,两家公司再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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