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的法官,你还要什么证据?

人气 4
标签:

【大纪元7月25日讯】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日前宣判。法院没有支持公诉人强奸(中止)罪的指控,并宣布被告人姜俊武无罪。

有人把这解读为证据不足,甚至有人称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胜利。

那么,判定强奸(中止)罪,到底需要什么证据呢?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一,发生了性行为;二,被告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黄静案这两方面的证据都很充分。一,现场带精液的卫生团充分证明姜俊武实施了性行为并得到了性满足。姜俊武也不否认这一点。二,黄静身上“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足以证明姜俊武采取了暴力手段,并违背了黄静的意志。

如果说这样的证据还不足,还能找到什么样的证据呢?现场没有第三者,受害人已经死亡,对受害方来说不可能找到人证。实际上,绝大多数强奸案都没有目击证人。如果像这样的案子还算证据不足,那无异于告诉强奸者:作案后最好把被奸者杀掉,这样就不会被判为强奸罪!

唯一可能“争议”的是,姜俊武的精液没有出现在黄静的阴道里。但没有插入阴道,也可以构成强奸罪。更何况,公诉人指控的是“强奸中止”(黄静父母对这样的指控就很满。他们认为应该是强奸罪,不存在“中止”的问题)。这就更不成其为问题了。实际上,姜俊武和法官也没有纠缠于这个问题。

法官为什么不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呢?判决书中说:“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静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很明显,姜俊武的救命稻草问题是“意愿”。黄静身上有那么严重的伤,竟然还说“尊重黄静的意愿”,又竟然说“没有强奸的故意”—— 在受害者已死的情况下,如果累累伤痕还证明不了故意,还有什么能证明“故意”呢?!既然法院也认定黄静身上的伤痕是姜俊武“强扳”所致,怎么在判决时又把这个关键问题给“忘”了呢?

法官之所以下如此荒唐的认定,是因为后来“黄静说不要后,他就骑在黄静的胸上完成了性行为”。可是这是事实吗?没有任何证据,完全是一面之词!法官凭什么认定这是事实呢?

出于自保的本能,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自利的倾向。尤其是在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无人对质的情况下,法官更应该对被告人的供述持怀疑态度。如果没有证据印证他的话,就不应轻易采信。更何况他的说法根本不合情理。

一方是铁证如山,一方没有任何证据。然而,法官竟然对铁的事实视而不见,反而采信了没有证据而且近乎荒唐的说法——这公正吗?

本文转自互联网,仅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发现有版权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络。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未明 黄母随身携带案件资料被盗
张震岳开唱牵线 苏慧伦与前男友旧情复燃?
湘潭女教师裸死案 被告宣判无罪
大陆网民热议“黄静裸死案”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