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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通过团体协约法修正 增劳资强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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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二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委员会议今天通过团体协约法修正草案,其中新增团体协商原则,规定劳资双方对于他方所提团体协约的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将有裁决机制处理,若限期仍未改善,可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根据劳委会委员会议通过的团体协约法修正条文,新增团体协约的协商与签订,规定劳资双方应本于诚信原则,进行团体协约的协商,对于他方所提的团体协约的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另外,为避免一个资方需要与多个劳工团体协商的问题,条文中也规定,可进行团体协商的劳工团体,企业工会部分不限门槛,但如果是其他类型工会,工会内拥有资方受雇员工人数必须在二分之一以上。

劳委会指出,根据新的团体协约修正案,如果未来劳资双方有一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另一方提出的协商要求,属于不公平的劳动行为,将有裁决机制进入,由县市政府组成委员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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