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通讯社在中国不能直接发展新闻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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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日电)中国制定新办法,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发布新闻信息的行为。根据这项办法,新华社是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发布新闻信息的法定授权管理机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经新华社批准,并由指定机构代理,不得在中国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台湾、香港、澳门的通讯社按此办法管理。

新华社今天公布了这项办法,新办法从发布日起施行。

据指出,新华社作为中国的国家通讯社,是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的法定授权机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过新华社批准,并由新华社指定的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这项办法也规定,中国的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应当与新华社指定的机构签订订用协议,而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办法”还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作出规定,包括: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荣誉、利益;不得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不得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和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中国经济、社会秩序和破坏中国社会稳定;不得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含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并且赋予新华社对于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选择权”:发现含有被禁止发布内容的,应当予以删除。

这项由新华社订定的办法,还对违反规定发布、使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以及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期改正、暂停特定内容发布,暂停或者取消发布资格。

“办法”指出,台湾、香港、澳门的通讯社,以及其他具有通讯社性质的新闻发布机构,在中国发布新闻信息,都参照本办法执行。

总共二十二条内容的这项办法,同时规定,中国用户在使用外国新闻社的新闻信息时,应当注明来源,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此外,“办法”还对外国通讯社资质要求、发布新闻信息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新闻信息的代理和订用作出详细规定。

中国曾经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由新华社发布“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在上述新办法公布实施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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