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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地免征遗产税 应检具使用证明书

2007-10-04 19:25 中港台时间|10-04 06: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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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四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遗产中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全数。申请农地免征遗产税者,应检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证明书申请核发,应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办理。

国税局最近查核某甲遗产税案件,被继承人在2006年9月死亡,某甲主张遗产中10笔土地多年前即为农业用地,虽经都市开发后变更为建地,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等仍作农业使用,种植竹笋、水果或保有大片树林,申请依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第14条之1规定免征遗产税。

经查证,该10笔土地属已发布细部计划地区,都市计划书未规定应实施市地重划或区段征收,不适用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第14条之1规定,而继承人也未能检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无法免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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