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

“颠覆罪”一条阻碍民族发展,吞噬民族精英的大蛇!

鲁扬
2007-10-09 12:37 中港台时间|10-08 23:47 更新
人气 2

【大纪元10月9日讯】总有写诗的朋友问我,怎么突然对“自由思想”和“自由文化”这块感兴趣了。我自己一时也很难说清楚,但感到自己是随着阅读走过来的。我认为这是心灵的需要,是心灵的饥渴迫使我走到这条路上来的。而且,现在我越来越相信,渴望而追求心灵自由是人的天性。

随着我对一些自由作家作品的深入学习和阅读,有一个词不时地跳出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我在网上读东西(这类东西也只能在网上看到)有个习惯,相关主题总是搜索一批,然后来读。但就在扩大某一作家的作品阅读而了解到作家的生平时,发现这位作家是位“罪人”,有的现在还在狱中服刑。

我对“喝狼奶大长”一说法较为认同。感到自己近几年才开始用自己眼睛看东西,用自己脑子思索想问题。20多年“读书”惨痛的教训告诉我,这次再不能象中学生那样停留“罪人”一词上,而停止对该作家阅读。我必须搞清楚什么样的人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人”。然而,在我阅读数位这类“罪人”的作品之后,并没使我释惑,倒使我产生更多的不解。更使我不敢想的是:难道自己也是一位走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人?原因我感到,这些“罪人们”所表达的思想,正我是所思所想──而只是没有行成文字而已。

我注意到这些“罪人”的文章基本上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向人们表述自己的遭遇,诉说自己受到的不公,如一些上访和维权的经历。二类是对社会现象的批评,揭露官员腐败,政府的不作为。三类,从思想学术高度论述,民主宪政优越性,呼吁当局结束“一党制”。我感到这些人除了个别言语激烈外,他们与罪和恶是联系不上的,然而这些人却因此获罪并入狱。这不由的使我把相关法律条款找出来,细细研读一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了解以上条款后,我又重新对照一些“罪人”的文章,发现那些向人们诉说自己受到不公和冤情的,总是被认定是无中生有的“造谣”。而对社会现象批评,揭露官员腐败,政府不作为的,被认为对领导人的“诽谤”。从思想学术高度论述民主宪政的,属于“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通过文字或是某种方式向人们表达自己冤情,我看这种现象自古有之。把这种自古有之行为认定有罪,很显然是错误的。一个人在一个国家没申诉自己冤情的自由和利权,这样的国家,怕是现代人类社会找不到一个。再说这种“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作法,只能造成人民建言无路,泻怨无门──社会和谐,国家安定,也只能成为是一句空话。批评社会现象,揭露官员腐败,反映政府不作为──如果没记错的话,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利批评和监督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学者和作家从思想学术高度去论述国家制度,探求人类的文明的发展方向,归属于“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这更是荒诞。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政治学”早就做为一种学问而存在。研究它,思索它是一些学者和思想家分内的事,是天经地仪的事。这也是国家和民族,乃至整人类世界需要的事。而且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是人最基本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早就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资讯和思想的自由。”

在我国早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里面也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之所以列为普世的文明法则,写入人类共守的文明法规中──是惨痛的人类历史,是人类血的教训──要求我们人类必须共同遵守!

我们知道,中国历来是一个没言论和思想自由的国家。这种不让表达和不让思想一直使我们传统文化在畸形中发展和存在。数千年的文化专制,对人们的思想钳制,造成的中国人不会思想──而失去思索和创造的能力。历史早证明,一个不让思想,不让表达思想的国家必将走向落后和衰败。

人类社会有史记载才数千年,按地球生命来说,人类还将可能存在无数个“数千年”。既然在过去数千年里诞生那么多思想家,产生了象马克思那样伟大思想家。那么在未来人类社会里,我们民族也不排除会出现牛克思或驴克思之类的思想大家。而且就国家制度而言,我们知道,人类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的,随着人类发展有些在这个时代可能属于进步的,先进的制度,可能也不适应后世之人类社会的需要。在中国国土上建立一个供自由生命,自由地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文化空间,则可以随时诞生新思想,并表达出来,让后世之人类更好地修正适合他们自己生存的发展方向。这种思想行为是必须的,而现在把这种必须的思想和言论行为认为是一种罪恶,那才是真正一种罪恶。

罪必是恶。人类社会为了惩罚恶人制定相关法规,是必须的,也是应该的。“煽动颠覆罪”和“颠覆罪”既已成“罪”──想必也一定是恶人所犯。然而,通过对犯有“煽动颠覆罪”一些人物了解,我们知道,他们只是触犯了“说了不该说的,想了不该想的──罪”。我们看不到其恶行从哪里体现出来。犯“颠覆罪”的人好象比犯“煽动颠覆罪”罪状具体了一些,有的好象有了组织和自己思想的主张。我注意到他们主张基本是相同的,就是结束“一党制”,而实现“民主宪政”。

“一党制”是什么?我想稍有点现代文明政治常识知道,这不是什么值得褒扬的好词,基本上等同于“专制”。而从整个人类史来看,人类的专制制度是世界上一切国家动乱的总根源。而“民主宪政”是吃人老虎?它会把中国带到人间地狱,还是水深火热?我们可从当今世界施行民主宪政国家来看,而且这样例子很好找的,不仅这些国家占有世界三分之二以上,而且都富强的超级的大国。李慎之先生当年问邓小平,为什么要向美国(这个民主宪政国家)学习?邓问答:跟着他们走的国家都富了。现在我们国家把结束“一党制”──这样的恶制,主张向民主国家学习,希望我们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更自由,更富有,更幸福──我们宪法中赋予给他们的政治权利,行使他们政治理想的人宣布为“罪人”,这难道不是天大的错误?在我看来,在目前中国存在着这样一部把不是恶人的人宣布成“罪人”的恶法,这是对我们民族的犯罪!

我们上面说了,在未来人类社会里,我们国家也有可能产生象有马克思那样的思想大家。同样,既然我们这片伟大国土上,产生“伟大、正确、光荣的红色共产党”,想必未来也会产生一样“伟大、正确、光荣的绿党共产党或黑党共产党”。然而,现在中国人没有参与政治的自由权利,更没组党结社的自由利权。好象中国自有共产党和无产阶级政治家后,再也不会有其他的思想党,再不会出现别姓的政治家。其实,政治理想也是一种人常情的理想。相信人类自古以来就有这样一类人,他们爱管国家大事,有着参政议政心理欲望。否则现代人类社会不会规定每个人都有着相同的政治权利──这种人正当的自由权利,是人都会产生的一种思想行为。把现代人正常的、合理合法的思想行为而认定为有罪,这才真正的犯罪。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早就意识到这一点,他们不再把这类人物定为“罪人”,只视为“政见不同者”。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会坐牢,也不会遭到打击和迫害。就“颠覆”本身而论,民主国家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和平有序地转移方式。所以他们国家的政权总是数年被“颠覆”一次,也没从出现国家大乱,人间未日之征兆。这里实想不明白的是,做为中国人,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把那些与他们有同样行为活动的人定为罪人呢?难道我们就不能不象民主政治国家那样,把那些热心参与政治活动的人视为“政见不同者”而不是“罪人”吗?我们一直在说,中华民族是个伟大的,富有智慧的民族。然而,长久以来,我们一直糊涂到把一些本无罪的人送进监狱,甚至杀掉。总之,从民族进步来看,“颠覆罪”──是一条阻碍民族发展,吞噬民族精英的大蛇,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耻辱!

我们必须清楚,民主政治是人类进步的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它不可阻挡的事实已在世界众多的国家验证。我们希望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然而不顺应这一不可逆转世界潮流,我们将面临只有民族灾难──那只是时间的长短。历史早就告诉我们没有一个政权是永固的,现代民主政治思想之所以成为世界潮流,原因它不仅给每一个人的具体政治权利,而且解决了政权可以和平更替,不会让更多人流血丢命。共产党人担心失权后“千万人头落地”,那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在中国大动荡来临之前,积极主动地推行自由民主制度,否则那不是千万人,而有可能是更多中国人的生命遭到涂碳。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标签
相关专题: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我们
请进入安全爆料平台
守护善良正义,值得奋战到底
大纪元电子报
一旦重大新闻发生,我们会立即发送到您的电子邮箱
Email Icon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留言

  • 大纪元保留删除恶意留言的权利,包括低俗、误导或攻击信仰等内容
本网站图文內容归大纪元所有,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使用。
Copyright© 2000 - 2026 The Epoch TimesAssociation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