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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建筑贷款30%限额 无变更或研议修正

2007-10-09 18:34 中港台时间|10-09 05: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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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佩君台北九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委员会表示,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放款总额,不得超过放款时所收存款总余额及金融债券发售额之和的30%,这项规定并无变更或要研议修正。

媒体报导,“理财型房贷”只要不是用于购屋,将可不计入银行房贷30%上限说法,估此一法令新解若全面施行,银行可承作房贷额度至少可增加上千亿元。

不过,金管会郑重表示,依财政部1991年表示,有关“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放款”应以借款人申贷资金用途作为认定标准;以建筑物为担保品者,若申贷用途不是用在兴建或购置住宅及企业用建筑,则不计入银行法“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放款”。

但金管会表示,“理财型房贷”属于银行实务所使用授信商品,各银行承作授信内容及条件虽不相同,但依据财政部函释,借款用途为购置或兴建建筑者即应纳入计算,因,此外界解读金管会有意放宽建筑贷款30%限额一事,是一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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