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泉再致胡温公开信:军队国家化(3)

——探讨“军队国家化条件下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和退役义务兵的社会安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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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讯】 同是转业军人 待遇为何不同
——强烈呼吁要求上级组织和政府关注企业军转志愿兵下岗失业待遇、切实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联名报告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信访局:

相继于70-80年代入伍当兵,80-90年代转业,政策性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志愿兵。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转移和企业的破产、转制,我们都先后下岗失业了,失去了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饱偿了生活的辛酸疾苦,基本生活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却得不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依据有关文件政策,我们多次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落实《国防法》61条、国发(1978)223号、国发(1983)16号文件和(1983)参务字243号通知,参照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相应待遇,解决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的生活困难问题,但遗憾的是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各级地方政府总以没有现行政策为由予以推托,而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则以《兵役法》来界定志愿兵就是兵,这是错误的(眉山市主要领导明确表态,对志愿兵反映的问题是不接待、不答复、不向上反映,可见这种欺上瞒下的领导能取信于民吗?)志愿兵在部队服役十多、二十多年,与义务兵有着本质的区别。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对转业军人的退休、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我们不但没有任何优待,反而遭到政策歧视。

想当年,我们志愿兵是军队完成各项战斗任务的骨干力量,为了国防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自然有国发(1978)223号文件和国发(1983)16号文件这样的好政策,保障我们志愿兵政治待遇与福利待遇以及今后的基本生活,以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从而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志愿兵群体今后生活的关怀和呵护,反映了国防建设和军队稳定的实际需要。当今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兴旺发达,人们过上小康生活。我们这些当年为国防建设贡献了年轻时代的志愿兵,不但分享不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连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这似乎与情与理与国情与政策都说不过去。为此,我们写信向您们反映困难,申诉呼声,恳请您们帮助落实军转志愿兵的有关文件政策,切实解决企业军转志愿兵的生活困难问题。

企业军转志愿兵的现实困难问题是当年我们怀着一腔报效祖国的热血,踏上了国防建设的征途,十多年的军旅生涯,我们把青春年华都献给了国家和国防建设事业,转业回到地方,大多数同志被强行指定安排到面临倒闭,甚至已经倒闭的企业,有的同志一天班也没有上就失业在家,在一波又一波的企业加快改革步伐的进程中,我们这些半路出家的军转志愿兵又成了这场改革的牺牲品。

主要出现困难的状况:下海经商、没有资金、更无资本;下岗失业,基本生活无保障;没有实用技术,就业困难;人到中年,养家糊口,负担重;生活无着,自身难保,妻离子散;没有土地,不如农民,求生困难;生活所迫、四处求助;疾病缠身,自生自灭。这些困难是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群体目前生活的真实写照,是与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蒸蒸日上的大好形势格格不入的,也是使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困难群体感到委屈,感到心寒,感到不公正和不平等的原因所在。

我们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观点与认识:1、军转志愿兵与军转干部一样同属于军队转业这一性质,同属于政策性安置的对象,而不是退伍、复员,更不可以把志愿兵等同于义务兵。在一定意义上讲志愿兵为国防建设付出的,无论从服役年限、岗位环境、艰辛程度等均不比军转干部少,甚至要辛苦许多。2、军转志愿兵属于政策性安置。其基本含义是保障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也就是说所分配的工作单位不同,工资收入有差距,但基本生活都应该有保障的。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冰火两重天:下岗失业,穷困撩倒。同样的党,同样的社会制度,同样是为国防建设贡献青春热血,出现这种冰火两重天的待遇,既不符合安置政策,也不利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3、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这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军转志愿兵安置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现在解决企业军转志愿兵的生活困难问题,也自然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解决有困难,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解决。二是明确了军转志愿兵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是固定不变,其实际意义,自然是有工作、生活有保障。因此,军转志愿兵因所在单位破产解体而失业,人民政府有义务重新安置他们再就业,并使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国发(1983)16号文件赋予县(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也是军转志愿兵要求政府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政策依据。4、《国防法》61条、国发 (1978)223号文件、国发(1983)16号文件、(1983)243号通知,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是与军转干部一样的。这也就是我们当年尽完义务后,自愿留在部队为国防建设继续作贡献的先决条件和政策保证。所以,我们要求落实政策,享受企业军转干部的相应福利待遇是合情、合理、合规、合法的。5、自2002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的文件,并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这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军转干部困难群体的关怀和爱护,也反映了党和人民政府没有忘记这些为国防建设奉献青春年华的军人们。但美中不足的是党的阳光雨露没有哺育到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的身上,我们军转志愿兵困难群体成了被遗忘的角落。从文件政策上讲,军转志愿兵应当享受军转干部的相应政治和福利待遇。从为国防建设贡献上讲,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在部队所服役的年限长达十四、五年,有多次立功,受奖的优秀标兵,而且都在相对艰苦的岗位上工作,转业安置又在企业卖苦力,如今年龄偏大又失业,更应该受到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和照顾,切实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申请落实有关文件政策,参照企业军转干部的相应待遇,切实解决企业军转志愿兵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要求。按照《国防法》61条、国发(1978)223号和国发(1983)16号、(1983)243号文件中提出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政策,我们军转志愿兵是不应该失业的。为维护国家文件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有利于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我们根据以上文件政策和企业军转志愿兵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军转干部的相应福利待遇提出意见或建议如下:1、非军转志愿兵本人原因,原则上不得安排军转志愿兵下岗,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低于县(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足。2、优先安排失业的军转志愿兵再就业,保证年收入不低于县(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按失业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失业军转志愿兵的生活补助费,并一次性追加补发军转志愿兵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4、根据本人自愿,军转志愿兵可提前五年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低于平均水平的由财政给予补足。5、全额免交失业的军转志愿兵个人档案托管费。6、按企业军转干部的标准,发放企业军转志愿兵困难补助慰问金。7、失业的军转志愿兵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投保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8、因病、因灾等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志愿兵,由本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总之,我们年轻的时代都是在军营中度过,旺盛的斗志,充沛的精力,都已经献给了祖国的国防建设事业。今天,我们人将要老,生活无着,穷困撩倒,上不能瞻养父母,下无力养育子女,作为一个曾经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转业军人来说确实是可悲和痛苦的。

我们从内心发出呼喊:恳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像关心军转干部那样给予我们关心、关注和关怀,不要让我们失望,让我们工作有地方,生活有来源,老了有依靠,病了有钱医疗。让我们的亲人为我们曾是一名职业军人而自豪,不要让他们为我们曾是职业军人而悲哀!

“什么也不说,祖国知道我”这是我们曾经的歌声。今天,它已变成了我们的心声。因此,恳切希望您们理解我们的苦衷,体谅我们的难处,按照我们当年留志愿兵时,有关文件政策所作出的承诺,参照企业军转干部的相应待遇,切实帮助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群体解决生活困难问题,让我们也能感受到一点党和政府的温暖,平安地度过中晚年。

四川省眉山市部分企业落难待救的军队转业志愿兵群体署名

联系人:陈小平0833——8974005

人民的政府爱人民,万家团聚、国泰民安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能想到我们曾将十几年青春年华、满腔热血洒满军营,献身国防事业和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献身于抢险救灾;壮年献给国家,一生交给党,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出生入死,腥风血雨,历经苦难痴心不改,为国家舍小家,奉献大于索取,在需要和生死考验面前,义无反顾,勇往直前。但我们这些被遗忘了的军转志愿兵们从未向党和政府提出过困难要求。

我们志愿兵在部队享受干部同等待遇转业到地方,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也是地方政府在深化企业改制等改革中,以一厂一策,一企一策,从未考虑过我们军转志愿兵享受干部同等权益,一刀切,让我们下岗、失业的,失业后从生活困难方面讲,没有领取过一分失业救济金和困难补助金。失业后无人问寒问暖,能不感到遗憾吗?因为我们都是40几、50多岁的人了,除了当兵时留下的病痛外,再也没有机会使我们在人生的道路上去拚搏。更值我得们遗憾的是失业后的困境直接影响到家庭生活和下一代的成长,当子女读书、自谋职业需要钱,难以应付时,心里特别难受,无言以对现实。当老人们需要生活费,难以应付时,却成了不孝之子,当子女们听到谁来保卫祖国,谁来保卫家的歌声时,他们指责我们这些当过兵的人现在连饭钱都没有了,还保什么呢,你不是也保过国、保过家吗?到后半生,自己的生活都难保,深思,值得认真地深思。

为难之际,我们找到了上级组织和政府,找到了法律法规予以我们的权益,没有想到的是,我们在上访中碰到钉子,信访办一位领导对我们说,军转志愿兵在部队享受干部同等的待遇,在地方就不能享受干部同等的待遇,我们听到这样的解释后倍感愤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国发[1978]223号明文规定,没有哪一条哪一款规定军转志愿兵只能在部队与干部享受同等待遇,而在地方后不再与干部享受同等待遇的提法,请问中央军委代表部队,国务院代表谁呢?像这种不作为法律法规观念差,政策水平低,有损党群关系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的领导,应该在谁来保卫祖国,谁来保卫家的高呼声中,深刻认真地反省。

我们并没有过分的要求,只希望能通过上级组织和政府及时了解和解决我们军转志愿兵失业后的处境,及时向上直到中央反映我们的强烈要求,恢复我们军转志愿兵享受军转干部同等待遇的愿望。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组织和政府,恢复我们军转志愿兵“享受军转干部同等待遇”的原因是,我们部分在企业工作过的军转志愿兵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我们依法依规应享受的待遇被冷酷无情地取消了。依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签署的319号令,宣布建国以来221份行政法规不再适用的文件中,没有一份是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规定方面的。由此证明,这是法定了的基本国策之一。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及重要批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及政策是仍然有效的。我们提出恢复享受军转干部同等待遇合法合理合情的。

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敢讲真话,求真务实,勇于纠偏,是我们党的一贯优良传统和作风。我们相信上级组织和政府,能以国发[1978]223号为依据,依照《国防法》和《兵役法》来恢复我们军转志愿兵享受干部同等待遇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坚持反对妄以《劳动法》来取代《国防法》和《兵役法》等法律法规。

在此我们郑重申明,我们将护法维权到底,直到享受干部同等待遇落实为止。如果你们有难处,请明确答复,我们好找国务院、中央军委咨询223号文件是否像有人讲的只在军队执行,讲这种话的人是在向共产党、党中央、国务院抹黑,挑拨党群关系,破坏国防建设。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提出强烈要求如下:

1.在生活困难上,按照国发[1978]223号对在企业失业的军转志愿兵从2004年9月起,恢复享受军转干部同等待遇,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补助。
2.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志愿兵,由政府统一指令重新安置工作。
3.按国家军转(干部)标准,规范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4.失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志愿兵,按国家机关、事业、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之和,从2004年9月起补足基本生活费。

2006年9月14日上午,我们来到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优抚科,就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的生活困难问题向优抚科郑科长作了汇报,要求切实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如不能解决,并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他说:你们志愿兵永远是一个兵,你们在部队干了十几年,没什么了不起,只能怪你们的命苦,我不能管你们一辈子,没本事失业了,是你命不好,自已认命吧!你们要书面答复没有,你们要政策市里解决不了、省里以解决不了,你们只有去北京找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给你们出政策。多么“理解”“同情”的回答,是在我们的伤口上撒盐,刺我们的心啊!我们不能理解他们的回答,是完全违背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是愚弄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这样的领导不配做人民的公仆,更不配做一名共产党员,是有意识的给和谐社会制造障碍,给安定团结制造了人为的不稳定因素。

于永波同志这样讲:“做好军队安置工作,关键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安置政策。落实中央安置政策,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们要按照讲政治的要求,从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各项安置政策的自觉性。”但是,我们的地方政府是有令不行,无令不止,有法不依,有政策不落实,严重侵犯了我们企业军转志愿兵的合法权益。

我们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共产党员,难道人与人之间还有等级之分吗?如果官官相互,那说明这个国家就不太公平了,党就没有诚信可言了。按照郑科长的指示到北京去,找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反应我们转业到地方的遭遇!

四川省眉山市部分企业军转落难志愿兵代表:陈小平0833-897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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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依法行政 势在必行

(黑龙江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材料)

由于政府的相关部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不依法行政,违法行政,以权压法,非法剥夺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侵犯其合法权益使之受到重大政治与经济损失,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我们上访国家党政机关,弄清事实真相,讨回公道。

一、听党的话被愚弄

首先必须明确企业军转干部是响应党的号召,体谅国家困难,到艰苦地方去,到生产一线去,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国家干部分配到企业工作的。特别是85年百万裁军军转分配原则是企业。人事部、总政治部为此做了大量宣传诱导,并用国发(1985)135号文件做承诺,当时大量军转干部被分到中小企业,当时企业的现状是改革不断深入,企业开始实行厂长。经理承包。人员使用厂长。经理说的算,军转干部被企业当成包袱,其命运不如企业的复员战士和老职工,这无疑是以欺骗的手法,将为国防事业流血流汗。一干十几年二十几年党的忠诚干部糊弄到企业不管了,并非法剥夺了他们的干部身份和政治前途。人事部。总政治部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对情况最清楚,请问人事部。总政治部。这样做是不是太缺德了!这是党的干部政策吗?

二、有法不依,毫无成信

建国后有30多份军转安置法规性文件,要求对军转干部妥善安置,并明确国家干部身份,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如中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发(1985)135号文件明确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机关事业套改工资,并规定不再参加企业的工资改革。如中发(1998)7号、中发(2001)3号文件都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是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时按军队原职务享受地方同极干部待遇。这是政企分开进入市场经济后下发的文件法规,是关系到军转干部切身利益的承诺,这些文件均未通过法定程序废止,人事部却不依法行政,落实相关法规,造成了党和政府不讲诚信的极坏影响,给企业军转干部造成重大政治与经济损失,请问人事部这个责由谁来负,负的起吗

三、权大于法 ,肆意侵权

面对全国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人事部耍无赖,违法行政,联合国家十部委下发(2003)27号文件,文件以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其中说:企业取消行政级别,企业不在套用党政机关行政级别,也不在比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确定经营者待遇。并就此得出结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即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这种结论,否定了退役军官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其一、《规范》没有经过立法程序通过,因此,它代表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意志表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法规必须服从法律。

其二、《规范》中的政策实用对象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中的退役军官有其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规范》套用为企业经营者,是适用法律错误。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还指出:本款规定显示我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待遇和权益的保护。

其四、,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宣布,221份行政法规不再使用,其中没有一份是 军转安置政策方面的。

其五、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规范》不能否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行政法规。以上五点充分说明人事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误导中央,以权压法,肆意践踏法律,严重的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党的纪律。胡总书记近期指出:“执政者要依法行政,依法制国就是要依‘宪’制国(宪法)”。《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请人事部、高官们想想,中央或那个部门谁能出台和宪法、法律相对抗的文件来废止退役军官法律规定的身份,也就是你们敢干!这是非常危险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政,维护党和政府的荣誉。

最后建议人事部、总政治部,维护党章和宪法、法律的尊严,纠正错误,本着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如实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企业军转干部的历史与现状,尽快解决问题,否则,我们将向中纪委等上级党政机关进一步反映问题,直到问题最后解决。

黑龙江企业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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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企业军官行动起来 向国家人事部讨回公道

从1998年10月开始,我们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中发[1998]7号等一系列文件的精神,落实退休政策、待遇问题,已连续上书八年有余了。

从1985年7月23日国家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注意:这仅仅是“部”一级通知),仅凭人事部的这个“通知”,就彻底否定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关于退役军官安置政策的一系列文件,一夜之间将全国几十万企业军转干部“莫须有”的被罢官、罢职、罢待遇,把全国几十万转业到企业的共和国退役军官打入死牢,成了平头百姓,一度沦为乞丐、流浪谋生,由昔日最可爱的人变为今日最可怜的人!我们不禁要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权威、政策的严肃性哪里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枉法哪里去了?真是天大的笑话,奇耻的大冤!人事部胆大包天,超越中央,真乃咄咄怪事、岂有此理!

人事部违法借改革之名,严重侵害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绝对不能容忍的!这一错误对待企业军转干部的文件下发开始,企业军转干部就相继陆续为这一特大冤案开始上书、呼唤。就是说人事部严重侵害企业军转干部权益,这一特大历史冤案已经顽固持续了20余年了!

1957年“右派”、文化革命“走资派”平反都没有这样长!因为那是众人皆知、有目共睹的当权派自己给自己平反,速度之惊人、平反之彻底、规模之庞大,让人难以置信(不能否认,“右派”和“走资派”中的一部分人的平反,在中国人民面前一直是有争议的,不相信吗?敢叫全民公决裁定吗?)。而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柱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钢铁长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这一特大历史奇冤顽固持续长达20余年,至今没有给于平反。

中国有句古谚:“太平本是将军定,不容将军见太平”!昔日为共和国奉献青春、流血流汗、抛家舍业的功臣,首先被人事部的个别官员无情的拒之门外!国家人事部的极少数当权者忘图毁我长城、撼我军心、害我共和国退役军官!视可忍、孰不可忍!

今天的世界、法制的中国,不容“将军”见太平吗?不容“将军”的中国果真能太平、和谐吗?

国家人事部的极少数官员,近20年挥舞大棒,欺我共和国退役企业之军官,顽固坚持错误行径,继续于2006年7月12日以企转组[2006]1号文件印发了一个所谓《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为其错误行径继续狡辩。既然人事部始终坚持其错误不改,那么全国企业军转干部战友们就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立即行动起来,向人事部讨回公道!

一、中发[1998]7号文件,是国家最高权威的文件。这一文件是过去一系列军转安置政策文件的重申、延续和发展,适用于军队裁减员额期间的所有军转干部。国家劳动人事部1985年下发的《通知》,理应在中发[1998]7号文件下发以后,立即停止其对企业军转干部有关部分的执行,并对其造成企业军转干部20年来的损失给予补偿。但是人事部对中发[1998]7号文件的落实,近20年来就是顶者不办!不知个别人事部的老爷们把党中央摆到了什么位置!

二、我们企业军转干部和其他军转干部一样,都是在军队大批裁减员额期间响影号召,奉命转业、计划分配的。分配到企业工作,是组织的决定,而不是我们的个人行为,党和政府要为我们负责。所以在政策面前应当一视同仁,而不应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产生歧视。

人事部违法借改革之名,严重侵害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绝对不能容忍的!

三、全国企业军转干部,为了维护合法的权益、为了维护共和国退役军官的尊严,十几年来冲破重重窃听监视、围追堵截、打击压制、还有个别地方法盲权宦的镇压之阻力,向各级党委、政府直至中央进行上访、申诉。必须指出:没有全国(全军)企业军转干部众志成城、气壮山河,以正义的、钢铁般的意志,誓死冲破人事部迫害企业军转干部的错误“通知”造成的巨大政治压力,人事部等有关部委根本不会羞羞答答、断断续续、“挤牙膏”式的出台所谓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措施”。

什么是“解困”?“解困”是救济,是照顾,是可怜。

我们退役军官不需要“解困”!我们对“解困”感到悲哀、蒙羞!

我们退役军官要的是尊严和正义,是落实政策,是撤销人事部迫害我们的“通知”,是对我们退役军官“莫须有”的彻底平反!

我们是堂堂正正、光明磊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当时国家需要时,新中国初建,国内外敌对势力、残渣余孽颠覆破坏,百废待兴之时,我们可以去流血、去牺牲;国家困难时我们可以去流汗、去奋斗;改革开放时我们又可以顾大局、“克制”和“忍让”。

可以说:改革开放,当年如果不是近百万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顾全大局、克制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和委屈,能“改”的动、“开”得了吗?这就是革命军人博大的胸怀!

改革了,开放了,发展了,强大了。目的达到了,想卸磨杀驴、继续把我们踩在脚下,天下哪有这样的歪理!我们退役军官决不能容忍!!

我们正告人事部的极少数官员:不要视我几十万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改革开放中顾全大局、“克制”和“忍让”是软弱可欺,船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解放军退役企业军官不是天真单纯的院校学生,可以任人镇压、宰割!

几十万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庄严的维权、全国的联动,目的就是对人事部近20年来的严重侵权行为给予彻底平反。

必须指出:尽管我们的维权是正义的,如果没有全国(全军)几十万企业军转干部庄严的、誓死的、必胜的维权信念;

如果没有十几年来众志成城、气壮山河、持之以恒地向各级党委、政府直至中央进行上访、申诉;

如果没有钢铁般的意志,冲破人事部等部门非法的重重阻力甚至镇压;

如果我们按照“信访条例(注意:不是宪法!)”设下的所谓上访不超过5人的圈套进行“遵法守纪”的上访、申诉(多少次我们三三两两的上访、申诉几乎都是遭到官吏们的白眼或拂袖而去!);

如果企业军转干部没有充足的、100/%的理由——人事部等有关部委根本不会羞羞答答、断断续续、“挤牙膏”式的出台所谓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措施”。

为什么出台“解困措施”?决不是人事部良心的发现,也绝不是人事部发慈悲,说穿了就是人事部心虚,理亏! 根本原因:人事部的“通知”是错误的!

如果人事部的“通知”没有错误,为什么出台“解困措施”?既然出台“解困措施”,人事部的“通知”就肯定有错误,而且是彻底的错误!

四、既然错了,就要平反,而且要彻底平反!

什么叫彻底平反?

彻底平反就是要恢复我们的尊严,名誉。

彻底平反就是要恢复我们的政治、经济待遇。

彻底平反就是要补偿从人事部的“通知”出笼之日起,直至今日对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

彻底平反就是要补偿从人事部的“通知”出笼之日起,对我们的身心、精神、家庭(父母、妻子、儿女)的伤害(包括已含冤去世的战友)。处于谅解,我们可以不再根据法律要求你们加倍的补偿和惩罚。

以上四点,是我们天经地义、不昧良心、合情合理的诉讼要求。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我们并没有要求过正的矫枉。

只要平反不彻底,平安、和谐免谈。不是我们不讲理,是你们人事部在继续破坏平安、和谐,继续迫害昔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之退役企业军官。轻描淡写、羞羞答答、断断续续、“挤牙膏”式的所谓“解困”,能实现平安、和谐吗?

“解困”不是平反,更谈不上彻底平反! 挤牙膏式的给点所谓“好处”,或者所谓每年穷算计后“增加点好处”叫平反吗?说穿了这叫收买、涣散、贿赂人心!如同官员们所说的“花钱买平安”!

这里有两个见不得人的、冠冕堂皇的错误:

其一、给点“好处”:昔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之退役企业军官能够被“增加点好处”收买吗?我们要的是退役军官的尊严、是党和人民给予应有的待遇。清除国民党反动派及其残余势力对新中国政权的颠覆;扫荡中外反动势力、汉奸、走狗、卖国贼,巩固新政权;中印、中苏边界残酷的自卫反击战;抗美援越和中越边界战争;保卫西沙之战……。这些用血肉之躯、青春血泪、抛家舍情换来的祖国尊严、领土完整,靠的是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解放军的浩然正气,对党对人民的赤胆忠心。党和人民决不会忘记人民的英雄和功臣。

注意:退役企业军官维权,一些别有用心的官员为使迫害退役企业军官合法化,不顾退役企业军官这些当年用血肉之躯、青春血泪、抛家舍情,为了祖国的尊严、领土完整,人民的利益去流血、去牺牲、去奉献一切的事实。打着人民群众会攀比的挡箭牌,企图挑拨军队与人民群众关系。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何其毒也! 当年的人民解放军是人民的子弟兵,他们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挑泼军民关系的当年只有坏人,只有人民的敌人!我们奉劝这些别有用心的人不要在这条路上走得太远。

人民群众与谁攀比,这还用问吗?

首先与一些饱食终日、高高在上、不问人民的疾苦的高官达贵攀比;

其次与那些在高官达贵的保护下,官商勾结,疯狂抢夺、瓜分毛泽东时代人民辛勤创造的本应属于人民(工人、农民、商界和基层知识份子)自己的丰富的财物为基础,一夜之间“暴富”起来的富豪攀比,何止攀比(当年绝大多数财物归国有,人民仍属无产阶级,即所谓“国富民穷”,中华人共和国是强大的)!

欠账总是要还的,谁欠了人民的账谁清楚。当年的人民子弟兵对得起人民,遗憾的是他们已经转业,不能保护人民的财物被抢掠。

靠的是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解放军的浩然正气,对党对人民的赤胆忠心。党和人民决不会忘记人民的英雄和功臣。

只有人事部的个别老爷们真的干出了卸磨杀驴的事来! 人事部既然对昔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之部分退役军官干出了伤天害理的蠢事,现在妄图用“解困”、“增加点好处”费而掩盖自己的罪行! 他们忘了犯罪后的受害者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退役的军官。他们岂能被所谓的“解困”、“增加点好处”费而放弃自己的尊严! 人事部的个别老爷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退役的军官面前,能够被“增加点好处”费被收买吗?不要再玩儿啼时的过佳佳了!

其二、“花钱买平安”: 平安是良知、是良心。良知、良心能买卖的吗?做了婊子,花钱就能立住牌坊吗?我们不禁要问人事部的个别老爷们:你们之中可能没有文盲吧,或许还有个把什么硕士、博士吧。这个小学生就懂得问题,到你们这里就能不清1+1=?了!彻底认错罢,不用一年级老师在教你们了。摆在你们面前的唯一出路,就是对昔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之退役企业军官彻底平反。这才能真正平安、和谐。

还有一个欺人之谈必须指出:一些官吏口口声声说,没有谁否定你们是国家干部。我们不禁要问:天底下有被罢官、罢职、罢待遇的“国家干部”吗?真是闭着眼睛说黑话,鬼才相信!

昔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之退役企业军官彻底平反,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文件中事实俱在,中国人民做亡国奴的老一代幸好尚在,党和人民决不会忘记人民的英雄和功臣。人事部那个1985年的“通知”,不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文件,是错误的、是我们不承认并坚决反对的!这个“通知”只能是我们强烈要求彻底平反的最好、最有力的证据!

五、人事部下发与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错误“通知”和文件,是越权违法。对信访人“白眼”、“拂袖而去”甚至打击、压制,违反宪法和法律。

我们衷心上谏党中央管一管哪个不听中央指挥的人事部。撤消他们那个错误的“通知”。近20年来,他们对退役企业军官横加迫害,无法无天。除了中央,目前谁也管不住他们。

十几年来,我们对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意识更为增强(我们本来就是党的政策的拥护者和法律的维护者),我们认为:我们所维护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维护中央的权威、法律的尊严。

官逼民反、几十万的昔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之退役军官状告国家人事部,希望中央顾及一下人事部的面子,对簿公堂与党、与国家的形象都是不利的。

从全国来看,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维权,愈演愈烈,其时间之长、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现在企业军转干部开始提出行政诉讼人事部,不管这个行政诉讼能否成功,有无希望,只要企业军转干部的政策一天不落实,我们就永远不会停止维权行动!这都是官逼民反的结果。想阻止是不可能的,而镇压——面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昔日之退役军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父辈,谁能镇压得了!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正在尽全力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社会。我们昔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之退役军官,坚决拥护,坚决执行。

虽然我们已经年迈,虽然我们年迈、多病的战友正一个个含冤倒下去,虽然我们的战友越来越少,但只要还有一口气,就要坚持下去,为维护中央军转政策的权威和落实,不平反、不昭雪,决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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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行政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湖南省益阳市1167名企业军转干部共同诉讼主体

诉讼代表:

王心定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滨湖柴油机厂家属区12栋1单元202号 电话0737-4423485
刘天成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大桃路横村巷2号 0737-4213214
刘正湘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肉食公司家属楼 13508454885
唐启斌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向仑路百草巷70号 电话0737-4311105
夏炳生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银桥小区 电话0737-4423883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法人代表:张柏林 人事部部长 电话010-84214883

诉讼请求:不服被告?企转组〔2006〕1号文件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郎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以下简称答复口径)

具体诉求如下:

l、依法裁决国家人事部企转组〔2006〕1号文件不能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军转安置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依法裁决被告敦促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把军转干部的退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企业军转干部身上.即对已退休的和今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最低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职务等级,改办(或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事实经过

近年来,企业军转干部不断的进京走访人事部要求全面落实军转干部的政策,特别是2006年以来,企业军转干部提出要求落实中发〔1998〕7号文件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以下简称中发[1998]7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的信访诉求.最近获悉,国家人事部以企转组〔2006〕1号文件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以下简称“答复口径”),(见附件2)。这个《答复口径》是人事部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企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湖南省益阳节1167名企业军转干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再次联合起来,组成共同诉讼主体,按照《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法院共同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依据与理由

一、人事部企转组〔2006〕1号文件是违法的,不能与军转安置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现役军官法》第51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这一授权条款制定的一系列军转安置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其本身就是法律的延伸,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根据《国家立法法》规定的原则,特别是其中第10条“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授权给其他机关”的规定,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军转安置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解释和停止执行时,仍然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机关不得代劳。对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人事部在《答复口径》中对中发〔1998〕7号文件有关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条文本身及其适用范围所作的进一步明确界限的解释是违法的,不能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军转安置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人事部的这种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是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格格不入的,按照《宪法》第5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国家人事部作为安置军转干部的职能部门,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和社会保障概念的形成,国家不仅为公民提供一般社会保障,还对特殊群体提供特殊社会保障.《兵役法》、《国防法》、《现役军官法》中相关条文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一系列军转安置法规和政策规定,就是为军转干部这个特殊群体所提供的特殊社会保障。这个特殊社会保障除具有一般社会保障特点(如福利性、强制性、公平性和广泛性)外,还在于:1、其实施主体是国家,不是企业。如《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国防法》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其工作。”其经费以及其保障的资源均来源于各级政府。2、其保障对象是全体军转干部这个特殊群体,即所有的军转干部均可享受这种特殊社会保障。3、其保障内容,由于这个特殊群体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所以对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障,不是失业保障,而是从业保障,即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属于工作岗位的调动,不同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求职就业,政府要保证提供就业岗位.在经济待遇和退休待遇方面,不是在于保障军转干部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是要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相对应职级干部的生活水平。即中央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的“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下简称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一般规定),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的师团职转业干部最低要“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军转干部退休时最低要“按照军队干部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4、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社会的稳定,更是为了稳定军心,使现役军官安心服役和推进现代化军事制度的变更。国家人事部作为安置管理军转干部的职能部门,理应在所有军转干部中全面推行和普遍实施这个特殊社会保障,做到尽职尽责。但令人遗憾的是人事部在对待企业军转干部,不但没有尽到这份职责,却把充满阳光的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关爱之情的特殊社会保障,降低为仅能使企业军转干部避免出现生存危机的一般社会保障,诸如优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生活困难补贴、帮助就业和使退休养老保险金不低于平均年老金等。人事部对这种严重失职的行为,并不感到内疚,反而在《答复口径》中大言不惭的宣称,“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关怀”,怎不叫人心寒?!

三、《答复口径》以言代法,难聚人心,不能接受。

1、《答复口径》认为中发[1998)7号文件中有关具体政策规定都只适用于1998年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口径》笼统的说“中发〔1998〕7号文件…、,就有关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只适用于1998年至2000年军队裁减员颧50万期间军队转业干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发(1998]7号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是对中央厅发(1983]26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一般规定”的继承,并在这个基础上,作出更为明确、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特别规定.根据《国家立法法》第83条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的规定,中发〔1998]7号文件关于军转于部退休政策的这个特别规定,自然适用1998年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1998年以前转业的军转干部退休时,要求按此政策改办(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理所当然是合法要求。

2、《答复口径》对中发[1998]7号文件中有关具体政策规定作出不适用企业军转干部的解释,不符合改革的实际,不能成立.《答复口径》认为“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因此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颧50万期间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其……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应和企业其他人员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这种扭曲改革实际情况的解释,把党和国家温暖人心的军转退休政策等一概不适用企业军转干部;也太不近人情了.改革的实际怎样?请看事实:从1985年开始,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再按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待遇,当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按国发〔1982〕24号、国发(1983〕173号、国发[1984]139号和中办发〔1985〕44号等文件中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所享受的待遇,不明不白地被取消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委把上述政策规定又原原本本的写进了中发〔1998〕7号文件中,表明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师团职转业干部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能随着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套用国家行政级别的制度被取消而取消.??当前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师团职转业干部要求继续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特别是退休待遇,难遣不是既符合改革的实际,又是合情合理符合政策的吗?!改革的另一个事实是,根据国发〔1995〕6号和国发 [1997〕26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1995年开始试点,1997年全面启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为确保军转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和使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不致因此面降低,在中发〔1998〕7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最低也要“按照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这里的“军转干部”自然包括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这一政策改办(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人事部不应该有异议。

3、《答复口径》篡改文件,玩弄文字魔术,可笑又可悲。

中发〔1998〕7号文件关于军转于部退休政策规定中的“军队干部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的含义在国〔1985〕135号文件中已经规定得很清楚,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套用国家机关行政级别的制度被取消后,??目前只有军队干部职务等级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职务等级存在相对应的关系,所以“军队干部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就是军队干部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职务等级。这个理解根本没有错。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时要求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诉求是有政策依据的。而《答复口径》把上述规定中的“职务等级”故意删去,然后借题发挥,说什么“规定中的地方干部,是相对军队干部而言的,既包括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也包括企业的干部。把地方干部仅仅理解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是片面的,部分企业军转干却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这种篡改文件,玩弄文字魔术,是文革期间“造反派”罹织“当权派”的罪名时贯用的手法,想不到今天的人事部捡来当宝贝,用在自己规范性文件中,搪塞企业军转干部的诉求,实在可笑又可悲!

四、人事部歧视企业军转干部的态度应当改变.

国家人事部对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军转干部的退休政策的诉求,竟然如此耸人听闻的宣称:“这一诉求,不仅在政策上没有依据,而且极易造成不断升级的新一轮攀比和上访活动……后果十分严重。”请问改革开放以来,有那一个群体在落实政策时造成了“不断升级的新一轮攀比和上访活动,”真是无稽之谈!企业军转于部要求落实军转干部的退休玫策,无非就是要求政府兑现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在转业时作出的庄严政策承诺,既有政策依据,要求也不高。解决好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使企业军转干部能够像分配在党政机关的战友一样,也有一个安度晚年的幸福归宿,既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尊重与优待,又维持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人事部为什么硬要使“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与企业军转干部无缘;“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约成果”,对企业军转干部没有份呢?这只能说明国家人事部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歧视程度,达到了令人难以忍受的地步!

严峻的现实表明,企业军转干部专靠信访维权很难取得预期效果。既然人事部针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这一特定对象的诉求乍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就只好依法通过行政诉讼活动,依靠法院代表国家对人事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以实现维权的目标。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的重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应当依法受理我们的起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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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联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团结才有出路

战友们,自己的命运应该由自己掌握,关于我们落实政策的问题还需要我们自己努力。但是,大家一定要有大局观念,要客观地分析国家就解决矛盾的形势,认真总结几年来上访的经验和教训,知道长期以来为什么没有得到解决的原因,这样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我认为其中除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不好的因素外,

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客观上讲:1、我国是个人治社会,根深蒂固的封建残余仍然在人的头脑中发挥作用,法制民主只是中国人的追求和梦想。2、所谓权力精英没有负责的精神(就是对历史,对党、国家、军队及人民负责的精神);3、社会体制因为改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使宪法和党章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杂乱无章的规定和章程或是部门利益的规定占了法规的主导地位。4、应该说国家领导人也想化解方方面面的社会矛盾,但是他们怕出现按下葫芦起来瓢的现象,实际上20多年的改革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也不可能说解决就能解决了的。因此我估计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强大的压力下,陆续会出台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解困政策,以缓解矛盾的激化。5、贪污已经在现阶段形成风气,已经形成坚固的网络;不作为已经成为目前行政的大敌。6、文化大革命的阴影使党和人民还没有意识到改革掩盖下国有资产被个人化的严重性,也怕再乱了,毁了现有的繁荣。

二、主观上看:1、没有形成合力。各个阶层的上访特别是我们的上访都是散兵游勇式的,或者说是你吹你的调我吹我的号,企转搞企转的,复员搞复员的,志愿兵搞志愿兵的……,东北搞东北的,西北搞西北的……,辽宁搞辽宁的,内蒙古搞内蒙古的……等等。正因为这样,上面才采取拖延,阻挠的对策,即便不给说法也不会掀起大风大浪。2、心不齐,劲不足。就复员军警官而言总数有26000人,真真动起来的六年间也不过是总数的5-10%;企转的总计有94万人,动起来的还不到5%,加上去年有的地方部分企转的已经作了重新按排,现在连1%也不足了。历时5-6年的上访,给我们留下了许多的无奈;也使的我们中的许多积极分子失去了信心。另一方面,我们中的部分人精力及体力正在或已经步入老年,参与的积极性自然大不如前;其三有相当数量的人因生活所迫想而确实没有办法参与上访活动;有的甚至到现在也不知道我们在做上访的工作。3、方法有失偏颇。维权的路历时6年,可谓旷日持久;个体的、群体的,有组织的、无组织的,次数达数百次之多;上规模有成效的行动也不过2- 4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同志采取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做法。如:将我们的申诉材料翻译成外文想通过……;再就是将材料发表在互联网上,想通过全国乃至全世界形成舆论压力促使问题的早日彻底地解决。这些做法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有被敌对势力所利用之嫌疑。有正义感的领导人虽然想给我们解决问题,但也给反对给我们解决问题的人留下了口矢。(这里需要解释的是一但我们的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当初制定政策的人或多或少要承担责任,就此也就丢掉了乌纱帽,因此他们会竭力反对)。4、胆小怕事,甚至变节。上访特别是群体上访是当局的敏感神经,也是下不作为的具体体现。因此,当局不惜动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和手段去阻止。期间,有的同志被监控,拘留,以至用“连保”的非法手段恐吓;有的因失去信心而为了点蝇头小利出卖人格。

综上所述,这些情况给本已举步维艰的维权活动造成了许多许多困难。但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有不公平哪里就有上访。首先,战友们应该看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已经确立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理念;公平、公正、解决分配不公已经列入党的主要议事日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落实政策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依据。何况我们是个特殊群体,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安宁是作出特殊贡献的人。不管体制改成什么样子,革了谁的命,部队(含退役军官)在什么时候都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其次,大家要深层次地看到,党和国家对部队干部一惯坚持包下来养起来的政策?。那些用非法手段限制和打击我们上访的行为是对宪法和党章的践踏,是公开对法律的挑战。他们用“你们是自愿的,政策是有阶段性的”等说法拖、哄、骗广大的上访退役军官,是极不负责的具体体现。试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时候你在哪里?文化大革命时期你又在什么地方?再请问制定政策的老爷们:你对政策的生命力有多长都难以说清楚,让生活在特殊环境中听从组织分配习惯了的这些校级军官去预知未来可能吗?政策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且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形势有一定的连续性。而对于我们却定格在一个特定时期本身就是不公平合理的。因此,大家要充分认识到我们落实政策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积极行动起来,为我们后半生的幸福作出不懈的努力。

战友们,复员也好,企转也罢;军官也好,志愿兵也罢?;职务高也好,职务低也罢。这些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联合才能形成战斗力,团结才有出路。

中华全国退役军官宣传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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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六:维权风暴席卷云南(云南企业军转干部维权纪事)

因云南省出台的云企转组[7]1号《宣传教育提纲》(下称提纲),以虚拟的解困补助标准欺骗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极不公平的对待企业军转干部,激怒了全省企业军转干部,引发了2007年4月26日的群体上访事件。本次群体上访的基本情况是:

一、群体上访的主要特点

1、规模大,人数多。全省上访的千余人不约而同的分别在省委、省政府、军转办、昆明市政府、各地州、市政府及县、区(市)政府上访,迫使政府组织全省万余工作人员全面展开劝访。

2、目的明确,针对性强。广大军转干部针对云企转组名不副实的[7]1号《宣传提纲》,依照中办、国办发[3]29号文件及历年来中央安置军转干部的政策法规给予了有力的驳斥,并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要求省委废除[7]1号《宣传提纲》,重新拟定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方案,加大解困力度。二是要求对以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在现有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解困补助。三是对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下岗的军转干部,除享受国家的解困补助外,其养老金、医疗保险应由政府买单。收回下岗军转干部的“置换金”,由人事部门重新给军转干部安排工作。

3、紧密团结,不愧军人作风。企业军转干部不顾年岁大、身体差、太阳烈,高唱革命歌曲,精神抖擞,斗志昂扬的长时间站立在上访现场。特别是昆明的上访人员,在政府组织公安人员,企图驱散上访队伍时,全体上访人员手牵手肩并肩浩然正气登上了接待车。在公安实施对个别军转干部进行“行政传唤”时,全省各地军转干部积极声援,全力相助,在强大的政治压力和政策的感召下,迫使有关部门在短时间内将被“行政传唤”者送回家。

4、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有关部门接访人员不尊重上访代表的合理要求,未及时报请上级相关领导接访,在无奈的情况下,为给有关领导留有一定的考虑时间,全省代表集体商定了五条继续维权行动措施:

(1)进京直面向中央汇报云南省对军转干部的解困情况。

(2)向全省军、烈属,复、转军人拟发公开信。

(3)向全国各省、市(区)军转干部通报云南企业军转干部维权情况。

(4)拟申请成立企业军转干部党支部,组织无人过问的党员学习中央的政策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政治觉悟,自觉起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的严肃性。

(5)成立复转军人生活、医疗、困难经费募捐组织,向社会民众、社会各界和政府求助。

通过向政府报告企业军转干部未来的维权措施,即敦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企业军转干部的诉求,又为今后的维权行动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经验总结

1、本次上访,震动了全省各级领导和各界群众,体现了军转干部的传统革命精神,表明了企业军转干部捍卫党的政策法律尊严的决心,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2、维权上访必须要充分掌握党的政策、法规,用政策、法律的武器去捍卫政策法律的尊严,抵制少数人的违法行政行为。

3、明确上访目的,区别对待不同层次的办公人员。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的目的是依法维护法律政策赋予的权益,抵制的对象是少数违法行政机关和官员,对政府派出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法规,以礼相待,全力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同情和理解。

4、维权上访必须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做到令行禁止,杜绝各行其是。让那些违法行政官员和广大支持、理解企业军转干部的人民群众看到,咱当兵的人就是不一样……。

三、前景展望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只寒。与其相对应的是,违法数载非一夜可改。我们必须要清醒的面对现实,做好长期维权的思想准备。孙中山先生曾告诫世人:“革命还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人大、政协两会精神以及党中央有关军转干部的政策、法规。发扬毛泽东主席倡导的“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用我们的行动去感动“上帝”,迎接灿烂的明天。

云南企业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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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七:《恳请落实军转干部政策的报告》

尊敬的郭泉教授:    

你好! 我是一名服役20年、在解放军第四医院药械科主管药师,专业技术10级别、文职6级。2000年由陕西省军转安置办以指令性计划安置进西安利君制药股分公司的军队转业干部。自2001年元月报到上班以来,公司一直不承认我在部队的干部级别和干部身份,一直将我按复员士兵和外聘人员对待,而且军龄不计入调资年限。没有按照当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的【1998】7号文件安置我的工作和套改我的工资。

自2001年元月发现问题后,先后找原部队、陕西军转安置办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只希望能按政策解决我的问题,但至今没有结果。七年来我始终不明白,一个从军2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被迫接受了党和政府的安置,到企业去工作,在本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就被降为复员士兵而且军龄也不计入调资年限,至今得不到纠正。

原部队政治部先后派了四次工作组来西安调查核实,也未能解决(附部队调查证明)。实属无奈,希望郭教授能为一个无助的军转干部呼吁,帮助落实军转政策。让我的问题早一点得到解决。谢谢﹗

军礼

报告人:李志强

200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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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八:

河北企业军转干部集会游行申请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公安分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收到我们的起诉书,至2007年11月2日已经四个月有余,既不立案审理也未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该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无理剥夺了我全体原告的诉权和上诉权。对该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我们无法理解。

为表达我们的愤慨和不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我们特申请抗议集会和游行;

1.集会游行负责人;

关士和:031187870048曹学计:13933100207 李铭诚:031187775130

2.集会游行地点;石家庄市老动物园北门前集合开会,然后列四路纵队沿中山西路行至西二环路口解散。

3.时间;2007年12月26日上午9.00至12.00

4.参加人员;住所地为石家庄市的参诉原告身体基本健康有行动能力的同志500人,无机动车辆。

5.集会内容:宣讲学习17大精神;宣讲学习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通报案情;呼革命口号;唱革命歌曲

6.标语:民主法制,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履行职责!诚信友爱,人民政府应该履行法定义务!

7.口号:坚决拥护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依法治国!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光荣属于人民军队!光荣属于人民战士!中国人民解放军万岁!中国共产党万岁!

8.歌曲:国际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团结就是力量;战友之歌;我是一个兵。

9.括音设备:手提电池供电小型扬声器两台。

河北省企业军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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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九:美国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工作简介

截至2003年年底,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对象约为6000余万人,占美国人口总数的1/4。其中,退伍军人2700万,退伍军人的家属子女3500万。每年,美国约有20万军人退出现役,其中军官占10%左右。在退伍军人的服务工作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了联邦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社会团体参与监督、其他部门互相配合的运行体系。

基本情况

1.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美国负责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部门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它成立于1989年,前身是退伍军人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是联邦政府的第二大部,总部人员编制4000人,仅次于美国国防部,2003年在全国共有人员22万,占整个联邦政府雇员的1/7。退伍军人事务部部长的工作直接请示总统。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在全美50个州设58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均由部长任命。作为派出执行机构,各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的退伍军人服务工作。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全部支出,包括退伍军人的各项福利,都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这些经费通过立法来保证。因此,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是稳定的,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逐年增加。2003年该部预算近600亿美元。其中,250亿用于医疗服务;330亿用于福利补贴;1.32亿用于国家公墓;5亿用于设施建设维护;3.2亿用于行政开支。

2.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职能:该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并组织落实。总部设有3个职能局:医疗局,负责退伍军人的医疗服务工作;福利局,负责给退伍军人发放伤残补偿和退休金、进行教育培训资助管理、提供住房贷款担保、提供人生保险;公墓局,负责管理国家公墓及退伍军人的丧葬事务。

3.州政府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州政府也多设立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在执行联邦政府法律的同时,还制定一些适合于本州的优惠政策,以保障本州退伍军人的权益,吸引退伍军人到本州就业和生活。

4.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与退伍军人事务部工作紧密相关的,是国防部和劳工部。退伍军人事务部与这两个部门密切配合,当涉及退伍军人的服役资料时,退伍军人事务部可以从与国防部的接口调用所需资料;劳工部则向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市场空缺职位信息,并协助退伍军人就业。

5.有关退伍军人协会等社会团体情况:美国有不少退伍军人社会团体。比较知名的是美国退伍军人协会。该会经国会批准,于1919年成立,目前有会员300万人,在各地有55个分会。协会的开支靠会员缴纳的会费。协会的宗旨是评估退伍军人办事处的工作质量,游说国会议员,为退伍军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和福利,同时也开展一些互济互助活动。目前,这些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的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合作关系良好,起着监督和桥梁作用。

法律制度

美国退伍军人法律制度建设由来已久,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与他们边战争、边退伍、边立法的历史有直接关系。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制度框架,从军人入伍开始设计,直到进入墓地。军人退伍之后,在享受国家法定福利方面,士兵和军官没有等级差别。 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就制订了对参战伤残人员进行补偿的政策。内战期间,补偿金制度开始扩大补助范围,家属能够得到补助;一战结束后,由于补偿金太少,曾引起军人骚动,1930年退伍军人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造成死亡2人的血案;二战期间,美国政府吸取了教训,于1944年正式通过了《美国军人法》,该法成为保障美国退伍军人权益的基本依据。后来,经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美国国会又对《美国军人法》不断做出修正和完善。

主要制度有:

1.教育培训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现役、预备役及退伍军人,也包括在战争中死亡、伤残及战俘人员的家属子女。其主要规定是:军人入伍即可自愿参加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每人每月交纳100美元,最高到1200美元为止。他们可以在军队中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也可在退伍后享受36-45个月的学历教育(必须在退伍10年内完成),国家给予的教育培训补助金共3.5万美元。在战争中死亡、因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的子女,可在26岁之前享受教育资助;配偶可在军人死亡或伤残8年以内享受教育资助。这项法律从1944年开始实施,一直延续至今。

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各派出机构,不直接操作教育培训,而是审核和发放教育培训补助,并委托州退伍军人办事机构审核评估学校的资质。上哪所学校则由退伍军人自己选择。在这些学校里,指定专人负责与退伍军人事务部联系,报告退伍军人的学习等有关情况。

2.住房贷款制度:这项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退伍军人。每位军人退伍后,都可以向政府申请住房贷款,国家可为每人提供6万美元的住房贷款担保,保额为24万美元。这笔钱可以保证买到普通中等住房。如果是在战争中伤残的人员,政府还额外支付4.8万美元,用于修建残疾人专用设施。

3.医疗制度:医疗制度的服务对象是退伍军人中的伤残人员,这些人可以终生免费到退伍军人专门医院就诊。非伤残的退伍军人也可在这些医院就诊和体检,但要自付20%的医疗费。战争中死亡人员的子女,在26岁以前可免费在这些医院就诊。目前全美有退伍军人专门医院163家,康复中心 206所,福利院43所,疗养院137所,其工作人员(包括医生和护士)近18万,都是联邦政府的雇员。每年有近500万退伍军人到上述医院就诊。

4.保险制度:美国目前为退伍军人设有两类性质的保险。一类是专为战争中伤残的退伍军人建立的保险,由退伍军人事务部管理,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的程度而定;另一类是为现役军人建立的人身保险,一般以军人团体的形式参保,自愿加入。98%的现役军人参加了此项保险,每月交16.25美元保险金,保额为25万美元。军人退伍后,可以将这项保费转入由政府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营,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评估、监督和审查保险公司的操作。商业保险公司不图在退伍军人保险项目上赚钱,而是以能被政府选中承担这个项目为荣。此外,公司的风险也不大,因为当战争来临,军人有死亡危险时,政府会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补偿。

每个退伍军人再退出现役尚未找到工作期间,都可以享受36个星期的失业保障。这项福利使退伍军人在找工作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证。退伍军人失业保险福利金平均每周325美元,最多可得到405美元。在退伍军人找到工作后,他们将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5.退役金及退休金制度:在退役金方面,正常退役军人通常只能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金的计算方法是:年薪的10%乘以军龄,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美元。美军还规定,服役6年至20年的少校以下军官和士兵,凡自愿退役者,可申请领取自愿退役鼓励金或特殊退役金。如服役18年的少校每年可领取2万多美元的自愿退役鼓励金,领取自愿退役鼓励金的最高年限为36年。退休军人的退休金则是终生性德,并同现役军人的基本工资一样随物价浮动,且根据个人的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服役期,退休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如军龄满24年、27年和30年者,其退休金分别可达最后3年平均月薪的54%、 64.5%和75%。退休军人除按月领取退休金外,还可享受现役军人的大部分福利待遇。

6.丧葬及公墓制度:此项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退伍军人。只要愿意,每位退伍军人都可以安葬在国家公墓,丧葬事务免费。在美国,墓地和安葬费用是很昂贵的,国家为退伍军人提供丧葬服务,是为了表彰他们为国家作出的贡献。目前,退伍军人事务部直接管理着120个国家公墓,已有200万退伍军人安葬在这些公墓里。

启发与思考

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及服务体系虽然比较完备,但这个体系过于庞大,机构比较臃肿,特别是医疗机构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我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管理体制、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状况,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和盲目效仿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但是,从军队的功能和军队建设的规律来看,各国军队的退伍服务事务都有相似之处。美国退伍军人服务情况,给我们如下思考:

1.美国退伍军人的服务工作,在联邦政府占据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由于美国军队在国内外的“特殊”作用,使美国政府对退伍军人的服务事务高度重视。在美国,有法定的退伍军人节日,军人和退伍军人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关怀。联邦政府通过立法保证退伍军人享受相应的优待,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国家为退伍军人服务制定的相关法律,雇用众多的人员处理退伍军人服务事务,投入充足的资金保障服务的各项开支。这不仅安慰了历次战争中退伍的老兵,也吸引了更多的青年参军入伍,加速了美国军队建设的良性循环。

2.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整体性强、重点突出。美国军人,从入伍、退伍直到死亡,都受到法律体系的覆盖。法律定位在让所有的退伍军人有医保、有房住、有人身保险、有安葬地,并通过资助其受教育,解决就业问题,具有整体性,且官兵一律平等。在考虑了绝大多数健康的退伍军人一般性问题的同时,法律对在战争中死亡、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及家属子女给于重点保障。

3.美国法律为退伍军人创造一系列条件,使其就业完全市场化。美国政府不负责安排退伍军人的工作,退伍军人的就业完全市场化。法律已经保障了所有退伍军人都能受到高等教育,退伍军人在就业时已基本具备了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竞争能力。与此同时,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在同等情况下,退伍军人优先就业、企业录用退伍军人可以得到减税、国家可为退役军人先付半年工资等一系列政策。例如,联邦政府规定在招聘录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退伍军人可以加5 分,伤残退伍军人可以加10分。加之美国社会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失业率较低,也使正常的退伍军人比较容易在市场上找到工作。

4.科技的高度发展,保障了退伍军人服务工作的高效率。美国退伍军人服务工作,有强大的信息化系统的支持。在退伍军人事务部的每个办事处,都可以查询任何一位退伍军人的全部资料。例如,在费城办事处的法规申诉部,就有160个接线员每天接听3000多个电话,解答退伍军人的各项法律咨询。这些接线员可以将疑难问题转接34为专家,由他们负责解答。退伍军人信息化电子系统,包括退伍军人相关法律、项目报批审核程序、退伍军人个人资料等等。这些系统与国防部、劳工部相互联网,资源共享。各办事处主任还可以通过电脑屏幕,观察每个工作人员解答问题的数量、时间、顾客满意率,以评估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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