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炭素集团贪污案 3人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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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日电)中国大陆频传官员贪污腐败,兰州炭素集团集体贪污案经法院审理,分厂厂长及两名财务人员挪用贪污公款一审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兰州晨报”报导,二零零四年五月,兰炭炭化硅厂更名为兰州干宝冶金炉料厂,担任厂长的夏茂在既未经兰炭集团领导班组会议讨论研究,又未申请兰炭集团规划部对该项目进行论证情况下,私自以兰光公司名义,先与青海省某砂石公司签订“租赁炭化硅厂合同”,后又通过虚假出资注册成立“青海省湟中县通宝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冶金炉料厂”。

零四年十二月,夏茂年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营口博实炭化硅公司将欠干宝冶金炉料厂的人民币两百五十三万余元货款汇至兰光公司账上。

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五年,夏茂年在任兰光公司副经理、经理,兰炭炭化硅厂厂长期间,收受多人贿赂款四十三万九千元,用于个人购买装载机及住房等。

报导指出,法院审理查明,夏茂年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逃避财务监管,采用虚假走帐手段,挪用兰州干宝冶金炉料厂公款两百五十二万四千元,且收受他人贿赂四十三万九千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报导表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对原兰州炭素集团公司三名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夏茂年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五千元,以贪污罪判处出纳员李国珍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管理人员赵莉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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