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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券优惠缩水 无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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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田瑞华、欧祥义/台北报导〕业者发行商品服务礼券4月起须提供履约保证、取消使用限制,规范上路月余已有多家业者暂停发售礼券、提高购买礼券折扣门槛,或改采赠送如“满千送百”等满额礼折价券方式、限制在期限内使用。因此出现所谓“缩减福利反而不利消费者”的说法,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对此驳斥,“预付型消费具高风险、本来就不鼓励”!

消保会也指出,经济部预计本月(5月 )起将进行礼券查核,但如果礼券没有记载履约保证、却持续发行,或礼券记载不实、欺骗消费者,主管机关是否可依“商品标示法”或其他法条加以处罚?还须经济部作出明确的配套罚则说明,否则恐怕无法可罚。

礼券新制要求业者发行礼券须采同业互保、或在金融机构开立信托专户等方式提供全额履约保证,且应记载于礼券上,令不少业者感到难以执行,或表示如配合办理将缩减礼券原本的优惠。

消基会:政府应落实查核

消保会对此强调,其实多数消费者可享受的礼券折扣原本就不多,且不论是现金购买或受人馈赠的礼券都被限制使用方式,还须承担业者关门、礼券变废纸的高风险,要求业者提供全额履约保证是消费者应有的保障。

消基会则表示,规范初上路的这段时间是业者观望期,看政府是否落实查核礼券新制,以及停售礼券对业绩的实际影响。而业者改采赠送满额礼、限期商品券或集点兑换折抵等促销活动,消费者记得拿到这些赠品后,要在期限内将应享的折扣使用完毕,才不会权益受损。

经济部商业司则回应,有关商品礼券的定型化契约条文,系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凡是违反的商家,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这已是相当重的罚责,若是消保会认为不够,可以修改消费者保护法,这样商业司才能有所依据,在定型化契约中加入消保会认为适当的罚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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