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财部:夫妻一方为外侨应合并申报所得税

人气: 2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5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外侨纳税义务人配偶如果是中华民国国民而继续在台居住,则应与其配偶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合并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国税局说明,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中有一方是外侨,且外侨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时,可自行选择以外侨为纳税义务人,使用外侨专用的中英文对照申报书,向其居留地址所属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另外,如果以国人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网路、二维条码或人工方式办理。不论选择何种申报方式,夫妻均应合并申报,填写一张申报书。

国税局指出,外侨如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可选择与具中华民国国民身份配偶合并办理申报,或依所得税法第73条规定不适用结算申报,其应纳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时就源扣缴,非属扣缴范围的所得应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

如外侨选择就源扣缴或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其所得不须并入配偶综合所得总额申报,扣缴税款及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的税额不得扣抵,也不可再减除相关的免税额、扣除额。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