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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日以后取得检举奖金 免并综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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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八日电)真对民众询问,去年获颁百万元检举奖金,是否需纳入所得税申报?高雄市国税局表示,依据新修订所得税法,去年6月1日后取得的检举奖金,除由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时按给付额扣取20%外,奖金可免并入95年度综合所得税总额申报。

国税局表示,依据修订的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其他所得规定,告发或检举奖金除依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外,不并计综合所得税总额。

另外,国税局指出,由于所得税法第14条是在2006年5月30日修正公布,检举奖金如在5月31日前给付者,依规定属其他所得,给付单位在给付时得免扣缴,但应列单申报主管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交由举发人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税。

不过,由于税法修订,检举奖金因取得时点不同,而有不同的所得属性。如果是在去年中以后取得的检举奖金,属扣缴分离课税所得,除由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时按给付额扣取20%外,免并入95年度综合所得税总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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