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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法务部咨询意见 马英九:说明多年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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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八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今天第三度开庭,公诉检方认为法务部九十五年法律咨询意见书中指称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意见书由幕僚撰述,不具证据能力,不过,马英九指出,法务部所提法律咨询意见书,说明了一个长达数十年的存在惯例,甚至已到习惯法的地步。

台北地院今天第三度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进行证据能力讨论,马英九委任律师宋耀明提出法务部在行政院会对于首长特别费的“实质补贴说”,及朱石炎、黄锦堂及黄绍玉学者,对于特别费性质研讨会内容,要列为证据方法,引发检辩双方一阵交锋。

宋耀明提出法务部长施茂林在行政院会法律咨询意见书中,对于首长特别费“实质补贴说”要列为证据方法;不过,检方却以这是部长与幕僚所提出意见,并非定案意见,认为不具证据能力。

公诉检察官侯少卿指出,依法务部组织法,法务部职权提供行政院法规咨商作为参考,并非定案意见,且只是部长幕僚书面文字,另外法务部也在今年四月十九日在所属网站上公开澄清“公款说”的不实报导,因此辩方若要引用证据能力应一并引用。

合议庭在听完检辩双方陈述后,审判长蔡守训询问马英九是否还有意见,马英九也表示有两点要陈述。他指出,担任过法务部长,了解法务部作业流程,虽然起稿是幕僚起草,但经过与各司处讨论,且法务部长的咨询意见是在行政院院会提出,再加上法务部是行政院法律顾问,所以法务部长在院会所提意见,就能代表法务部。

马英九指出,法务部所提法律咨询意见书,不只是一个意见,而是说明一个长达数十年的存在惯例,甚至已到习惯法的地步。这些习惯法早存在本案之前,也就是全国领用特别费的首长,是受到行政惯例影响,而非受到法务部意见的影响,也证明这些惯例的存在。

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检方今年二月十三日侦结,据北检“96年度侦字第3844号”起诉书,马英九被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检方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二十七元。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七十六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国民党总统候选人马英九特别费案八日第三度开庭,出庭前,他表示心情平静,对于自己的清白、法庭公正有信心。中央社


国民党总统候选人马英九特别费案八日第三度开庭,许多党籍民代及支持者一早就在台北地方院前,声援马英九(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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