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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资讯

2007-06-17 22:25 中港台时间|06-17 09: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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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7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七日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颁布新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的重大合同,如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亿元的,均须及时公开披露。

另外新指引要求,凡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绝对金额超过十亿元的,也须及时公开披露。

新华网今天报导,深交所表示,这一新措施是针对目前市场热点问题而提出的,有利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资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按照深交所的新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的资讯时,要作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如实介绍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上市公司要如实介绍合同当事人,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涉及合同的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也要公开。

新指引还指出,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也要如实介绍;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深交所估计,新指引的执行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资讯披露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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