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宗昝:杭州中院闹出大笑话

浙江省新闻局越俎代庖"年检"中国海洋报

爱宗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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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日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并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国家海洋局主管、实际主办的《中国海洋报》,由设在北京的国务院直属部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年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根本就没有资格年检《中国海洋报》。终审法院如此判决,意味着支持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越俎代庖去”年检”《中国海洋报》。事实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有资格年检的也仅仅是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既然年检浙江记者站,负责人昝爱宗的名字自然是年检主要内容之一。可该局在报纸上花数万元(《浙江日报》一个整版广告约10万元)财政经费,去做公告性质的广告,故意弄错人名,侵犯昝爱宗名誉权、姓名权,并得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配合。法院以貌似独立的司法单位名义,与之联手造假称”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系依职权进行年检,年检的对象是中国海洋报而非昝爱宗”,错上加错,令人震惊,并怀疑杭州中院三法官王依群、代理审判员韩昱、代理审判员余文玲是否具备一定的办案水平和业务素质,甚至还让人怀疑这里面有没有权力粗暴参与的幕后交易。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现任局长俞剑明,为杭州市人,曾任多年的杭州市副市长,其在党政司法等内部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个案子如此不公正,有可能是他在暗中捣鬼。

依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要真实可信,不得有任何虚假和编造的内容。可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大幅广告,公然弄虚作假,编造谎言,公然违背《民法通则》和《广告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迫害从事舆论监督的新闻工作者,这样的政府部门还有什么公信力?还有没有设置的必要?这样的局长能否称之为言论自由的公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杭民一终字第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昝爱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09042395。自由职业者,原《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住址:杭州东新园。手机:1308285018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俞剑明,局长。电话:电话:13957152166,0571-87163098

(2007)杭民一终字第965号民事裁定书(共2页),附内容如下:
上诉人昝爱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200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昝爱宗上诉称:一、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名誉权和姓名权的事实清楚,损害结果客观存在。被上诉人公然造假,搬弄是非,侵犯名誉和姓名权,导致上诉人最后失去工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上诉人以实际侵权的非法方式侵害上诉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174条的规定,上诉人名誉被损害、姓名被更换的事实清楚,与被上诉人的非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审理此案,公正判决。二、原审法院出尔反尔不受理此案,不合情理与法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系依职权进行年检,年检的对象是中国海洋报而非昝爱宗。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依群
代理审判员 韩昱
代理审判员 余文玲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晓玲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转自《天网人权》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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