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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工作获配海外股票员工分红 照样要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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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0日讯】(据中广新闻张雅惠报导)科技业盛行员工分红配股,去年起,“价差”的部分,纳入课税范围。部分公司给台湾员工海外子公司的股票,财政部指出,只要“劳务发生地”在台湾,不论配发哪一国股票,一律要课税;而公司为了留住人才,限制一年或两年内不得出售,财政部指出,只要股票已经过户给员工,公司类似的行为违反“公司法”不能限制转让的规定。

企业大型化,有的同步在香港、中国大陆、或是美国等地挂牌,给台湾地区员工分红配股,除了给台湾母公司的股票,有的还搭配给海外子公司的股票。部分员工误以为,海外股票的分红配股不必课税,其实是错的。财政部官员解释,不管股票发行地在哪里,只要纳税人是在台湾提供劳务而获得的酬劳,一律要课税,公司一律要编扣缴凭单:面额算进员工的薪资所得,课所得税;可处分日的隔天,时价超过面额的价差,用“最低税负制”的方法,算进基本税额,然后和一般课税方式比一比,取其高的来缴。

部分科技业给员工丰厚的股票,但避免员工拿了就闪人,内部规定员工必须分阶段领取,例如做满一年、三年、五年,才可以真正领走多少等等。财政部官员指出,只要股票已经过户到员工名下,公司就不得限制转让,否则违反公司法,不过,大多数的员工看在钱的份上,大多会接受公司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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