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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设电价审议小组拟订电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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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十九日电)行政院今天通过“电业法”修正草案,为防止公用电业影响本业的经营或滥用公用事业地位取得利益,草案明定公用电业与发电业间不得互相兼营,同时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设电价及费率审议小组审议,作为公用电业及电力调度中心拟订电价及各种收费率的依据。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电业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规定,为促进电力市场自由竞争及减少发电的经营限制,明定发电业为非公用事业,得以自设线路或透过电力网转供以销售电能。为防止公用电业影响本业的经营或滥用公用事业地位取得利益,明定公用电业与发电业间不得互相兼营,并应核准方得兼营公用电业以外的其他事业。

行政院表示,因社会快速进步电力已经成为民生必需品,电价及各种收费率对用户均有广泛影响,基于保障公用电业合理利润并维护用户权益,修正案规定,电价及各种收费率的计算公式,授权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并得设电价及费率审议小组进行审议,作为公用电业及电力调度中心拟订电价及各种收费率的依据。

行政院指出,修正案设有“基金”专章,规定电业及一定装置容量以上自用发电设备,应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及天然气发电部分的总发电量缴交电能基金,以作为清洁能源补贴、能源研究发展、节约能源、电力普及、公用路灯补贴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核准之用途。

此外,修正案明定,设有核能发电厂者应提拨核能后端营运基金,充作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运送、贮存、最终处置及设施除役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以达专款专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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