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商贩挑战违法收费 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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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方晓采访报导)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明威乡农民李思聪在当地市场卖鲜猪肉为生,因拒绝交纳翠屏区安阜工商所的违法收费,收费人员当场将其从事鲜肉经营的木板、铁夹、撩钩和待售鲜肉予以查扣,造成他无法继续经营,损失严重。他将对方告上法院,近日下达的判决结果说李思聪涉嫌无照经营而败诉,他不服,正寻求上诉,并表示与滥用职权、胡作非为、对小商贩违法收费的被告打官司到底。

收费无文件 扣押货物无票据

李思聪对记者介绍,他是四川宜宾市翠屏区明威乡农民,从事卖鲜肉生意6年多,每日早4点起床进货,生意平平时到晚上7、8才收摊,挣取生活费很辛苦,每月按规定交纳市场长租卫生管理费150元等。去年12月19日,他的摊位来了7、8穿制服及不穿制服和社会闲杂人员,他们声称来自翠屏区安阜工商所,要求他缴纳150元的市场管理费。

李思聪说,他所在的生产队已经收过他当月的市场长租卫生管理费150元,来的收费人员有的不穿制服的,还有当地的社会混混。要求他们出示物价局的文件表明其收费合法,但对方不提供。而且他们对不同的商贩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从30元、50元、100元、130元到150元不等。所以他认为收费是不合法的,因此拒交。

“他们把我卖肉用的木板、铁夹、撩钩和待售的300多斤鲜肉查扣,全部装进一个三轮车准备运回工商所。我跟他们讲理,他们推搡我,把我推出市场。他们查扣时没有当面过秤鲜肉、给我开票据。后来了解到他们用执法车将肉运往宜宾市沁禾肉制品有限公司冷冻库。那些社会闲杂人员还威胁要整死我。”

起诉工商所 被指无照经营败诉

李思聪的经营用具被扣押,无法继续做买卖,所以事情发生后他不得不向当地法院起诉安阜工商局。

李思聪说,丢了买卖就等于失去生活来源,他一家5口人生活陷入困境,老父亲还有病,两个孩子尚年幼。他又为打官司四处奔波,所以损失严重。

2008年3月4日,案件开庭审理,李思聪申诉了自己的冤情,指出对方收费无法律依据。他说,法官回避他的指问就宣布休庭。前两天——4月14日,下达行政判决结果,其中说,“本院认为,……在被告进行检查时,原告李思聪不能出示工商营业执照,涉嫌无照从事鲜肉经营,被告拟对原告的待售鲜肉和工具予以扣押于法有据。”

判决当然是输了李思聪输了官司。他说,自己当然不服,他打官司的目的是企图通过法律程序制止违法收费,而且他的营业损失和精神损失都很大,心理忐忑不安,作为弱势群体生存非常艰难,共产党政府无视老百姓疾苦,官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老百姓有冤无处申,法院不为民做主,老百姓叫苦连天。他表示,一定要上诉到中级法院,得不到公平的话,就再告到四川省高级法院,直到北京最高法院。

记者近日联系翠屏区安阜工商所,接电话者表示,对李思聪的收费是按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已经对商家收了20年了,并表示没有义务回答海外媒体的具体问题。记者致电翠屏区法院则无人接听电话。

李思聪上诉 法律代理驳斥法院判决

李思聪对记者表示,近期正忙于向宜宾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几次找到中院,都被告知立案庭庭长不在。

为李思聪提供法律帮助的当地维权人士胡代国先生在拟定的上诉书中首先提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对李的行政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安阜工商局)查扣上诉人猪肉不开票据、不当面过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告在查扣原告猪肉前,没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案;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当时当场当着当事人或证人依法称猪肉的重量,更没有依法给当事人开据查扣清单,”填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工商执法人员随意将自己不知重量的猪肉查扣、装车、运走,甚至连白条也没写一张。其执法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了《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条;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纯属滥用职权,野蛮执法,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胡代国指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自相矛盾,适用法律不当。

“既然被告无异议、法院采信原告的证据1.原告已于2007年10月15日向工商申办了《营业执照》,并缴纳了开业登记费和副本工本费,那么,为什么又认定原告无照经营呢?明明是上诉人申办了执照并如数缴纳了费用;明明是被告违反《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未能依法如期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明明是被上诉人违规未发营业执照还反而倒打一耙,明明李思聪依法从事猪肉经营多年且每年更新执照,法院却采信被上诉人所谓的上诉人涉嫌无照经营,请问:这是什么逻辑?这是一审法院的第一个错误,也是最基本的错误,颠倒事实真相。”

胡代国还明示法院犯的第二个错误是支持被上诉人转移目标,颠倒黑白。而且一审被告的答辩书中,被上诉人(被告)已经承认,在查扣猪肉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李思聪用于从事鲜肉经营的木板、铁夹、撩钩和待售鲜肉予以查扣,随后把上述物品全部装进一个三轮车准备运回工商所。

“法院在判决书中,把工商自己在法庭上已招供把猪肉、卖肉工具全部装进一个三轮车准备运回工商所的事实,改写成为:执法人员将原告尚未出售的数百斤鲜肉装上三轮车,拖至该市场内的“放心肉”处进行过称。这是法院在为工商辩护——又一错误。”

胡代国表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条款、《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里的若干条,及他们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翠屏区安阜工商所纯属滥用职权,野蛮执法,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李思聪和胡代国皆对记者表示,希望媒体为受冤者呼吁,并打算将官司打到最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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