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部:库藏股折价让予员工 应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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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二十七日电)因应财务会计准则第39公报实施,财政部表示,公司买回库藏股让予员工,应予费用化;其中在折价让予员工部分,基于“衡平考量”,折价的价差应列入其他收入课税。

财政部指出,公司买回库藏股后,溢价让予员工,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0条第4款第3目规定,有关库藏股交易溢价部分,可列入资本公积,免计入所得额课税。

至于库藏股折价让予员工,基于“衡平考量”,折价的价差应列入其他收入,以每股折价乘以员工实际认购股数计算的折价总额,列为该年度的其他收入课税。

举例而言,甲公司在民国97年11月至12月间买回库藏股2000股,以奖酬员工,平均每股买回价格为新台币10元;民国98年10 月20日董事会宣告以每股8元转让予员工2000股,当日股票收盘价为每股20元,因此以低价转让认股权采“选择权评价模式”估计的每单位公平价值为12元。

倘若甲公司转让予员工总股数2000股,员工认股的缴款截止日为民国98年11月15日。

财政部表示,这家公司应于民国98年10月20日,以折价转让认股权采“选择权评价模式”估计的公平价值总额(2000乘以12 元,等于24000元),认列为公司薪资费用。

另外,该公司也应于民国98年11月15日(员工认股的缴款截止日),确认员工实际认购股数后,以每股折价(即公司出售库藏股的证券交易损失)乘以员工实际认购股数计算的折价总额,也就是以10元减8元后,再乘以2000,等于4000元,列为民国98年度的其他收入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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