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雨:杨佳案给最高执法机关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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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2日讯】上海公检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在杨佳案件的处理上的超级强势已经让世人皆知,充分地向全国人民显示了上海市公检法是绝对不容挑战的,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完全违逆公众的舆论一意孤行,甚至甩开法律规定直到达到自己的各项目的。其中包括掩盖一系列的引发公众强烈质疑的问题和作出种种公然违法的行为:警员是否暴力侵犯公民,杨佳到底是否曾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他直面死亡进行报复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杨佳母亲到底哪里去了,为什么要将她搞失踪,超越管辖范围拘捕透露案件信息的公民,在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仍要违法指定谢有明担任杨佳的辩护人,并且一再拒绝合法的被委托律师进入案件的审理,对该重大公众关注的案件违法秘密审理,实际上杨佳并没有得到宪法规定的有效的辩护……

上海公安的超级强势的表现,完全不理睬法律的规定和公众的质疑,以及公检法一系列的公然违法操作该案件的事实似乎已经达到了目的。但他们在这样严重违法的同时,给最高执法机关出了一道难题。

首先他们给最高法院出了一道难题。现在死刑案件要由最高法院进行复核,该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搞清楚?杀人的动机和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一个热爱生活的人员选择这样极端的行为面对社会和自己的死亡?绝不能够因为他杀人了所以我们就要杀他这样简单地进行复核吧。更重要的就是,所有的连法律学生都知道的一句话就是,“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这也是所有的法官都清楚的一个无争议的类似于真理性质的法学理论。面对下级法院的公然违反程序法的审判结果,尤其学理上讲,上诉审法院主要是审理程序问题,进行程序审,那他们更应该如何明确无误地依法确定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很快这样的一个鲜明的问题就会摆到最高法院的面前。下级法院可以一再胡闹,但上级法院、尤其是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必须对这样的胡闹给出一个态度:是继续违法确认基层法院把法律踩在脚下,靠强权审理是正确的,还是宣布基层法院的审理因为违法而无效,宣布法律的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如果是前者,最高法院的尊严将不复存在,如果是后者,最高法院将不仅是在向中国而且是在向全世界宣布自己的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和是最终维护社会公正的裁判员。

以往由于没有这样的案件达到最高法院这一层面,而这一次不同了,杨佳案就像一个小学生必作的作业题一样摆到他面前,最高法院第一次必须面对这样的违法审判向全世界表明自己的面对是非、合法与非法的态度而不能回避。全国人民也在观望它的最终表现。

其次也给最高检察院出了一道难题。它同样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但他唯一可以逃脱的机会就是,法律没有规定我要公开表明态度,我可以无视这一违法行为的存在。
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监督法律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正违法的责任。他也有可能要对这些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

检察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开表明态度可能不会是立即的和必需的,这是他们可以暗自庆幸的一面,但舆论如果提出或者指名他们法定责任和权利,他们就也可能要表明自己的态度了。

相关的宪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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