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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不合理 台劳委会拟修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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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16日电)愈来愈多行业在劳动契约中订有“违约金条款”,有些业者甚至祭出惩罚性的高额违约金。劳工委员会今天表示,已着手研议修改劳基法,禁止劳动契约中有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

劳委会说,现行劳基法并未规范“违约金条款”,根据民法规定,只要双方同意就生效,但若有争议时,由法院裁定违约金的金额是否合理并酌予裁减。

至于有些雇主实施“违约金条款”时,额外祭出高于违约金数倍或数10倍求偿的惩罚性做法,劳委会认为不合理。

劳委会劳资关系处指出,劳动契约中订“违约金条款”的用意,原本应该是劳工主动提前离职,雇主就损失的部分提出违约赔偿,至于违约金额是否合理,必须由雇主举证,除损害部分的求偿外,雇主不应再另提出其他求偿。

劳委会研议修改劳基法,将来在法中明订禁止“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同时为避免雇主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基法也将规范在不得归责劳工因素时,例如关厂或歇业,劳工提前离职可以不必给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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