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工要求乙肝检测 剥夺就业者权利

【大纪元11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熙采访报导)中国大陆企业招工要求乙肝检测非常普遍,尤其在南方的广州、深圳、苏州等地区大型企业,都会要求求职者做这项检验,虽然中国法律明令禁止,因为没有确实执行罚则,为了求得工作当事人也只能照做。法界人士多表示,这是干涉人的隐私权,因为这样而拒绝录用是违法的。

大陆首例体检隐私侵权案,为原告打赢官司的律师张立恒表示,任何人都是法律的主体,不可能是法律的客体。除了国务院特许行业外,是不允许检查乙肝的。

隐私权保护立法不健全

张立恒的委托人小木(化名),是个25岁,刚从大学毕业的青年,2007年5月17日他到杭州某电子公司应聘,公司通知他去医院体检,费用自理。6月 1日,小木到公司指定的下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中心进行了自费体检。体检中心却在当天把检查结果提供给招工单位,公司以小木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这起官司在历经两年后,于今年10月底,全国首例体检隐私侵权案的原告终于拿到了体检医院5000 元的补偿金。张立恒说,最先法院判我的当事人败诉,能赢得这场官司是因为我们握有对方不利的证据,那就是当时医疗机构给政府中央主管机关写的材料,投诉后医疗机构给政府机构的回应,里面他提到承认他的这个行为侵害我当事人的隐私权,他就这样表述的。

他说:“所以在这个情况下法院要判我们败诉是很困难,但是目前我碰到一个尴尬,就是国家对公民隐私权保护这方面的立法是不健全的,最后医院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双方最后在法院上和解了。”这个案件,就是对人权极大的漠视,医院方面的解释是,他们有这个惯例,这是对人权极大的漠视,他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他这样做确实是违法的。

人权状况尚待改进

他指出:“据我知道,很多这类诉讼最后都判医院胜诉,这肯定枉法裁判,虽然个案略有不同,但是如果像我们这个案件一样,医院收的是当事人的钱,自己掏的体检费,作为体检结果的医疗资料,提供给用人单位是违法的,除非你得到我明确指示,要你把我这个检查结果提供给他,这是可以的。”

他表示,这个事件反映了我们社会人权状况不很乐观,需要改进努力的事情很多,医院要不承认政府的指令,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医院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实际上政府却无法管,这说明什么?就是对人权的漠视,这人权就是由一个一个权利构成的,这个案件就是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杭州下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中心一位职工告诉本报记者:“因为公司有这方面要求,要我们通知的,一般的话我们是不会通知的,那个事件我也不清楚,当时我还没到职。”“是不是违法我就不清楚了,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要求,体检费都是雇主出的,他打电话来的话我们不可能不给他的,这个我们也很难做的,一般我们都没发生这情况。”

她说,如果不通知用人单位,那用人单位来体检有什么必要?那根本不需人家来体检啊,体检就是要让他知道又没有什么病啊,或是其他问题,他来我们这里的目的有就是说,想进公司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知道体检结果的话,那他来体检做什么呢?检验报告有的都是公司来拿的,所以说这东西很矛盾的,不报他这意思是不是要我们做虚弄假?

乙肝检查涉及隐私权

肝胆相照论坛法律版版主杨占青则表示,乙肝在工作生活中不会传染,所以说检查这一项和工作并无关系,企业要求检查这一项是干涉人的隐私,卫生部和劳动部联合颁布了一个文件,不许用人单位在录用期间中检查这一项,然后在录用服务办法中规定检查的话是要罚款一千元。卫生部和各省卫生厅都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没有处罚权,真正处罚的不多。

当然,求职者可以拒绝用人的对这项检测的要求,但拒绝的话,等于你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了,很多当事人都是被动的不得不去检查。

杨占青说,很多单位都会变相要你签个同意书,或者是你去医院时医院给你一张同意书表示你同意这项检测,求职者你不得不签名,如果不签名的话等于失去这个录用机会,等于剥夺了他就业的权利。

首例体检隐私侵权案原告获胜的意义,在警示体检机构规范乙肝检测行为,促进从源头上消除乙肝歧视现象,并要增强对体检者隐私权的保护。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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