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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不能太舒服 台法院可命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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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债务清理法(原名“破产法” )”修正草案出炉,第一一一条第三项增列“劳改条款(或称“好逸恶劳条款” )”,未来债务人“好手好脚”却游手好闲者,法院可命债务人接受职训或辅导就业,债务人原则上不得拒绝。

草案第一二一条第六项还新增“会计师赔偿条款”,如会计师对公司账册签证不实,法院可裁定会计师负赔偿责任,并可对会计师财产强制执行;会计师公会代表昨强烈反对,认为草案条文违宪,剥夺会计师诉讼权,希望删除。

但与会学者及最高法院代表认为,会计师执行业务有虚伪不实情形时不能免责,否则不利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以美国世界通讯、恩隆等大公司破产案为例,就与会计师不实签证有关,何况草案已规定,如会计师不服法院裁定,可提起诉讼。

新增“董事连带赔偿责任”条款也是草案特色之一,第一七四条第一项规定,法人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受偿额度未达二十%,全体董事须负连带责任补足债权差额;另草案第一三五条增列“劳工工资优先受偿条款”。

草案第一一一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增列“孙道存条款”,只要当事人声请破产,法院审理期间,就可限制日常消费上限,例如不得租车、住豪宅。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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