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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台商返台上市营运难掌握 应修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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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玫兰台北9日电)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总经理邱靖博今天说,台商返台上市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投资人难以掌握台商在大陆真实营运情况。他建议应修正证交法与公司法等法规因应。

“2009台商企业返台上市机制与社会责任论坛”今天在台北东吴大学城中校区举行,邱靖博在会中说,台商返台上市的管道分成第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两种,第一上市指企业不曾上市过,第一次用“原股”上市。

第二上市指的是企业已经主管机关核定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之一上市者,可用原股或“台湾存托凭证”(TDR)的方式申请上市。目前皆以发行台湾存托凭证的方式挂牌交易。

他说,台商返台上市的问题,是台商的营运主体皆在大陆,投资人难以掌握台商在大陆真实营运情况。两岸的会计准则、法律制度也有落差,产生监管问题。

邱靖博说,证交法第4条规定,证交法所管辖的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4条规范的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的公司。未来在法条的适用恐怕引发争议。

他说,前述法规面的争议,目前是采签订契约方式规范。正本清源的作法仍应修正证交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规,避免法条适用的争议性。

邱靖博说,台商以发行台湾存托凭证挂牌的资讯揭露方式比照企业所在国,换句话说,台湾上市柜公司每月需公布营收、股权申让等皆毋须公告,资讯相对较不透明,容易产生资讯不对称情形,影响台湾投资人的权益。

他建议,海外企业应建立公开资讯的网路申报作业系统,以确保可能影响股东及利害关系人决策的资讯能够及时揭露。有关定期与非定期资讯均应比照在台湾上市柜公司的资讯申报项目为公告申报,且不仅挂牌的母公司,所有合并报表内的海外子公司的重大讯息更须及时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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