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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建会:业者应增列消费券购物退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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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2日电)消费券发放,偶传退货消费争议,经建会与消保会研商后今天表示,若业者同意以消费券做为支付工具,应在原有退货规定中增列消费券购物退货规定,并公开揭露,让消费者了解。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表示,为促进消费和谐,经建会与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研商后,提供退货注意事项。 

经建会指出,消费者退货时,业者回复原状的标的物,在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及相关办法均无相关规定,因此,业者得视其营业考量,自行决定返还消费券或以现金等形式返还。     

经建会并表示,消费券买卖双方若有变相兑换现金情事,业者将受罚;业者若未订定消费券购物退货规定,退货时以退消费券为优先;若无法以消费券作为其回复原状的标的物,则可以现金等方式返还;若发生消费争议,可请求消保官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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