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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案提出时机惹争议 监院面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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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4日电)监察院纠正最高检察署,点名应调整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侦办工作,由于正值扁案侦办期间,监察院是否适宜在此时提出纠正,引发两极讨论,争议是否持续延烧备受关注。

监察院于11日对最高检察署提出纠正案,纠正案文指出,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与被告前总统陈水扁坐下寒暄或电话通联,高检署未能适时调整两人侦办工作,难杜悠悠之口。

纠正案通过后,引发各界不同解读,反对的一派认为,扁案正值侦办中,尤其特侦组即将展开查办二次金改弊案,监察院此时抛出纠正案,要求朱朝亮、吴文忠调离扁案,时机相当敏感,监察院恐有干涉司法之嫌。

反对人士认为,监察权应该属于“事后权”,必须等到扁案完全侦结后,在不影响侦办情况下,事后再对最高检提出调查,因此监院实不宜此时提出纠正。

前新党立委谢启大极力反对这项纠正案,她甚至直闯提案的监委李复甸办公室表达抗议;前监察委员李伸一、林时机等人也在媒体投书,声援特侦组,直批监院调查时机有所不妥。

面对外界反弹声浪,另一位提案监委钱林慧君表示,愿意接受批评,但有不少现任监察委员认为,这项纠正案提出的时机,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强列主张,监察权绝非事后权。

监委周阳山认为,这项纠正案是针对“程序性”提出质疑,未涉及司法案件的本质,所以监院“事前”介入调查程序,并无不妥。

另外,监委葛永光也认为,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缺失、或值得检讨之处,监察院都应该适时、即时介入调查,所以监察权绝非“事后权”。

铭传大学公公共事务学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陈朝建也表示,监察权不能对侦察中、审判中案件进行干预,但如基于社会公义,譬如法官有贪赃枉法、或职权有偏颇之虞,监委仍可行使监察权加以调查。

这项纠正案,除再度牵扯出检察官能否与被告私下接触的讨论话题外,也同时引爆出监察院是否属于“事后权”的议题探讨,两者解答,见仁见智,但无庸置疑的是,不论司法机关也好,监察院也罢,都应该经得起检验,否则恐难杜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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