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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提出時機惹爭議 監院面臨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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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4日電)監察院糾正最高檢察署,點名應調整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偵辦工作,由於正值扁案偵辦期間,監察院是否適宜在此時提出糾正,引發兩極討論,爭議是否持續延燒備受關注。

監察院於11日對最高檢察署提出糾正案,糾正案文指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朱朝亮、吳文忠,與被告前總統陳水扁坐下寒暄或電話通聯,高檢署未能適時調整兩人偵辦工作,難杜悠悠之口。

糾正案通過後,引發各界不同解讀,反對的一派認為,扁案正值偵辦中,尤其特偵組即將展開查辦二次金改弊案,監察院此時拋出糾正案,要求朱朝亮、吳文忠調離扁案,時機相當敏感,監察院恐有干涉司法之嫌。

反對人士認為,監察權應該屬於「事後權」,必須等到扁案完全偵結後,在不影響偵辦情況下,事後再對最高檢提出調查,因此監院實不宜此時提出糾正。

前新黨立委謝啟大極力反對這項糾正案,她甚至直闖提案的監委李復甸辦公室表達抗議;前監察委員李伸一、林時機等人也在媒體投書,聲援特偵組,直批監院調查時機有所不妥。

面對外界反彈聲浪,另一位提案監委錢林慧君表示,願意接受批評,但有不少現任監察委員認為,這項糾正案提出的時機,並無不當之處,而且強列主張,監察權絕非事後權。

監委周陽山認為,這項糾正案是針對「程序性」提出質疑,未涉及司法案件的本質,所以監院「事前」介入調查程序,並無不妥。

另外,監委葛永光也認為,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有缺失、或值得檢討之處,監察院都應該適時、即時介入調查,所以監察權絕非「事後權」。

銘傳大學公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陳朝建也表示,監察權不能對偵察中、審判中案件進行干預,但如基於社會公義,譬如法官有貪贓枉法、或職權有偏頗之虞,監委仍可行使監察權加以調查。

這項糾正案,除再度牽扯出檢察官能否與被告私下接觸的討論話題外,也同時引爆出監察院是否屬於「事後權」的議題探討,兩者解答,見仁見智,但無庸置疑的是,不論司法機關也好,監察院也罷,都應該經得起檢驗,否則恐難杜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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