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 唐山市中院欲密判 律师及家属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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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讯】目前,法轮功学员焦雪梅的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一再致电、致函唐山市中院及主审法官李富强要求公开审理,并多次到唐山市中院交涉,要求二审法院只有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才能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主审法官李富强以各种理由回避,只是一再要求律师提交辩护词,并已经做出不公开开庭决定。遭律师的抗议和抵制。唐吉田律师表示,由于一审判决牵涉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那些所谓的证据在侦查阶段都被销毁,并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更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严重程序违法等多项司法违法事实,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但中院法官并不打算开庭,只是急于让律师交辩护词,对此,家属感到不解和担心,这关涉到焦雪梅一家三代人重大利益的二审,为何不公开?为何要急于草草结案?不知主审法官及合议庭人员是否知道,对焦雪梅的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被非法关押于看守所的当事人焦雪梅也递交了相关的材料。针对一审存在的诸如此类的系列问题,二审必须公开,否则就是公然违法,有暗箱操作之嫌。

家属同时呼吁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无罪释放他们的亲人。

鉴于此,请全世界正义善良的民众关注此事,制止冤案和罪恶的发生。

附唐吉田律师要求公开开庭的相关法律投诉文件
辩护人声明:焦雪梅案主要证据未依法经
法庭调查程序 律师无法就全案发表辩护意见

唐山市中级法院并院长、分管副院长、纪检书记(组长):
本人是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受苏桂珍女士聘请并被指定担任焦雪梅案二审辩护人。

2009年2月4日,本人曾向贵院提交了《公开开庭申请书》(此前当事人焦雪梅也书面提交过相关请求)。除此以外,本人多次向贵院主审李富强法官强调,原审法院判决书中列明的“证据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即被警方销毁,并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更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提供原件,且“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就对主要证据草率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的行为,实属严重违法。

为此,辩护人于2009年2月17日再次向主审法官重申公开开庭请求,却被告知已经做出不公开开庭决定,理由是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该答复无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鉴于审判人员如此公然违法行径,我在此郑重声明如下:

本案原审对主要证据未经法定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或开庭审理,完成必须的法庭调查程序;如果贵院坚持书面审理,依法不得将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主要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即应依法对主要证据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焦雪梅无罪。如果强行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将是严重的枉法裁判。如果贵院决定不再安排就主要证据进行法定法庭调查程序,律师将无法就全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将视审判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的最终表现,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辩护人:北京律师唐吉田(13161302848)
2009年2月17日

附件一:《二审公开开庭请求书》
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当事人焦雪梅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焦案过程(下称一审)中,存在明显违法之处。公诉机关在一审中出示的“证据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在侦查阶段都被销毁,并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更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法官对该部分的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该程序上的违法直接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判决即不存在公正性和公信力。二审法院只有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才能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综上,一审法院在重大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即将当事人焦雪梅定罪科刑的错误行为,应予纠正。为使本案的处理经得起历史检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焦案公开开庭审理。

此致

申请人:

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 唐吉田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二:《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唐吉田、苏桂珍

被申请人:李富强,焦雪梅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系助理审判员。
请求事项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回避焦雪梅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下称本案)的二审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而申请人认为,只有审判员才具有审理上诉案件的资格,而被申请人不具有审判员资格,且本案一审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安排不具有审判员资格的人员审理本案实属对刑事诉讼法的公然违反(注;虽经多次要求,但申请人直到2009年2月17日方被告知合议庭成员的法律职务)!为公平公正审理本案,确保法律在二审法院得以正确实施,请裁决不具有审判员资格的被申请人回避本案审理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而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 唐吉田
焦雪梅的母亲苏桂珍
2009年02月17日

相关责任人及电话:电话区号--0315
唐山市中级法院地址:唐山市建设路48号 邮编:063000
合议庭组成人员:何亚敏、李富强、郗亚颖、翟慧环、赵亚敏
唐山中院刑二庭人员:

李富强--0315 2527026
何亚敏--2527024(副庭长)
李继林--2527025
刘长军--2527026
郗亚颖--2527027
翟慧环--2527027
陈之乔--2527028
杜建军--2527028
李铁军--2527029
徐连福--2527029
朱明祥--2527030
张贺武--2527031
程兰芳--2527033
马颖--2527032
赵亚敏--2527032
张丽丽--2527138
王振峰--2527138
董靓--2527139
牛倩--2527139

纪检组:
李明星--2527125
张久志--2527126
白敏华--2527127
郑国军--2520000
李建波--2527128

党委:
杨秀洁--2527130
黄广军--2527131
卢敬泽--2520000

政治部
张秀娟--2527118
高勇--2527176
舒爱红--2527121
樊国清--2527119
李功芬--2527083
董红灿--2520000
王有山--2527120
朱海顺--2527115
李江--2527116
苗龙海--2520000
朱萃丽--2527117
宋妍--2520000
张景常--2527122
杨松林--2527212
宋大伟--2527124
张玉春--2527123
王晶明--2527108
李娜--2527235
屈岳--2520000
刘群勇--2527143

院长:
李德仁
副院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常荣才
办电0315–2527004 宅电0315–2018212 手机 1370315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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