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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物业之业权

2009-02-03 10:37 中港台时间|02-02 21: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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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3日讯】除独一业权外,安省有四个基本方法给予两位或以上人士选择其物业之业权:

长命契/共同合有者 (Joint Tenants):

长命契的意义是当物业权益人其中一人不幸离世,其余下之权益人便会承继死者所占之业权,无论死亡者有否立下任何遗嘱,当其离世时,其所占之部分业权便自动归于其他未亡之业权人士。长命契是现时最通行之契约。

共同管理/未分股的共同产权 (Tenants In Common):

共同管理的意义是当其中一位业权人不幸离世,其所占之物业权益之部分,将会依照其遗嘱给予指定之承继人。而死者没有立下任何遗嘱,则按照安省法律处理(如该物业位于安省)。

信托/被托管 (In Trust):

请与阁下之律师研究有关详情。在通常之情况下,在安省注册之地契约上的人士,不是物业之真正受惠人。
例如:"JOHN SMITH, IN TRUST" JOHN SMITH 不是该物业之真正受惠人。信托契约上通常不写上受惠人名字,但如有需要,可以在契约上例明。

合伙人契约/合股(Partnership Agreement):

当 屋契上超过一位拥有该物业之权益人,如其中一人供全楼价之全数或大部分款项,阁下可能希望成立一份特别的物业合伙人契约,以便在将来该物业重售时,清楚地 分配所得之楼价。阁下需要知会其律师,准备及签署该文件手续。本律师楼收费是五十元正。此文件契约之一特色是注明合伙人所付楼价之部分款项,以便计算将来 该物业重售后,各合伙人所得之款项(按照合伙人对该物业投资额之百分比计算)。

又如有任何需要投资在该物业上(如重修屋顶,完成地库,装修厨房,重铺地板 和房屋加建等),是业主所需付出之款项。其他条款包括日后在该物业重售时,如有任何业主不欲将物业重售时如何处理的方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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