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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或放 高院何不自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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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特稿

高等法院面对地方法院的裁定羁押或释放决定,经常撤销发回,这样的处理方式久为地院法官和当事人所不满,批评者大多认为高院如觉得没有羁押或释放必要,何不直截了当自为裁定,否则徒增地院和当事人困扰。

以扁案来说,先前北院审判长周占春曾裁定扁当庭释放,但检方提出抗告后,高院选择撤销发回更裁;现在扁的羁押争议依旧,不同的是审判长换成蔡守训,高院却改说押扁裁定有问题,还是撤销发回,地院前后不同的裁定结果,高院都有意见,让地院莫衷一是。

羁押裁定困难之处,在于只是程序性的审判,无法完全涉及实体上有罪无罪的认定,在卷证资料不足,且法律上不须严格证明前提下,到底应裁押或放人,难免见仁见智,如前后合议庭或上下级法院又法律见解不一,民众就如雾里看花,无法判断标准何在。

依刑诉法规定,有无羁押必要须符合串证、重罪和逃亡三大要件,其中重罪得否作为羁押唯一理由,法界多表反对,而扁已获地院裁定解除禁见,显见不认定有勾串之虞,外界对扁逃亡则多认为可能性不高,从高院日前撤销发回的裁定内容来看,似乎也倾向这样认为,但问题是何不直截了当裁定放扁,这是担当不够,还是法律和法院存在结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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