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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或放 高院何不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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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特稿

高等法院面對地方法院的裁定羈押或釋放決定,經常撤銷發回,這樣的處理方式久為地院法官和當事人所不滿,批評者大多認為高院如覺得沒有羈押或釋放必要,何不直截了當自為裁定,否則徒增地院和當事人困擾。

以扁案來說,先前北院審判長周占春曾裁定扁當庭釋放,但檢方提出抗告後,高院選擇撤銷發回更裁;現在扁的羈押爭議依舊,不同的是審判長換成蔡守訓,高院卻改說押扁裁定有問題,還是撤銷發回,地院前後不同的裁定結果,高院都有意見,讓地院莫衷一是。

羈押裁定困難之處,在於只是程序性的審判,無法完全涉及實體上有罪無罪的認定,在卷證資料不足,且法律上不須嚴格證明前提下,到底應裁押或放人,難免見仁見智,如前後合議庭或上下級法院又法律見解不一,民眾就如霧裡看花,無法判斷標準何在。

依刑訴法規定,有無羈押必要須符合串證、重罪和逃亡三大要件,其中重罪得否作為羈押唯一理由,法界多表反對,而扁已獲地院裁定解除禁見,顯見不認定有勾串之虞,外界對扁逃亡則多認為可能性不高,從高院日前撤銷發回的裁定內容來看,似乎也傾向這樣認為,但問題是何不直截了當裁定放扁,這是擔當不夠,還是法律和法院存在結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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