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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就保法纳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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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31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就业保险法,参加就保年资累计满1年的劳工,子女在3岁以下,父母皆可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请领最长6个月,合计最长可领12个月。

攸关总统马英九发放育婴津贴选举支票能否兑现的“就业保险法”,立法院下午三读通过,增列发给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依据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未来只要参加就保年资累计满1年的劳工,子女满3岁前,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的规定,办理育婴留职停薪,不论父或母都可申请津贴;津贴给付标准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60%计算,父母先后留职停薪照顾同一个子女者,因其最长各得请领6个月,所以合计最长将可请领12个月津贴。

行政院在立法说明指出,父母同为被保险人时,都有权利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政院不考虑规定父母仅得择一请领,以免碍于现实而造成多由妇女申请留职停薪的结果,反而有害落实性别平权。

立法院同时通过一项附带决议,公教人员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经费来源应比照劳工,以公教人员保险基金支应。

立法院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年满15岁以上,65岁以下的受雇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参加就业保险,不过,有几类人员不得参加就业保险,包括:依法应参加公教人员保险或军人保险者、已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或公教人员保险养老给付者、受雇于依法免办登记且无核定课税或依法免办登记且无统一发票购票证的雇主或机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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