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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公保法 增列公教人员育婴津贴

【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23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正草案,将公教人员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列为公保给付项目;养育3岁以下子女,津贴按被保险人前6个月平均保险俸给60%计算,最长发给6个月。

为配合就业保险法于3月31日已在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院会上午也通过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正草案,将公教人员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增列为公保给付项目;这项草案通过后,将由行政院与考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一旦立院完成修法,并经行政院及考试院敲定施行日期后将正式实施。

行政院表示,这次修法是要因应少子女化情形日益严重,并配合政府鼓励生育政策,因此修正公教人员保险法,增订公教人员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的给付额度、给付期限及给付方式。

修法明定,凡是被保险人加保年资满1年以上,养育3足岁以下子女,办理育婴留职停薪并选择继续加保者,即可以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这项津贴将以被保险人育婴留职停薪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保险俸给60%计算,自留职停薪日起按月发给,最长发给6个月。

修法也规定,如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请领1人的津贴为限”;夫妻若同为被保险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办理同1名子女的育婴留职停薪时,可以分别请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