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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通过 领有证书才能任保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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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9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保全业法修正草案”,规定取得合格证书才能担任保全人员,并订定保全公司负责人“排黑条款”,政府每年定期公布保全业评鉴结果,做为民众选择参考。

目前全国共有560余家保全业,保全从业人员5万余人,考量民国80年制定公布的保全业法仍有不完备之处,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修正草案,提报行政院讨论通过后,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新增“保全人员证照制度”,年满20岁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且经参加保全人员讲习至少32小时,讲习合格且通过测验,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的保全人员讲习合格证书,才能担任保全人员。

依草案规定,法修正通过前已担任保全人员者,在法修正实施之日起5年内,必须取得保全人员讲习合格证书。

因近年来警察人员离职退休有年轻化趋势,草案规定警察离退后,得担任保全业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等,实际经营或管理公司事务者,排除公务员服务法“旋转门”条款规定。    为肯定军人、司法警察人员及保全、安全等相关学系大专院校学生的专业训练与本职学能,草案规定,离退职或毕业后3年内有志担任保全人员者,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得免接受讲习,直接参加测验合格取得证书后即可任职。

为避免帮派组织担任保全公司负责人,以合法掩护非法行为,草案订有“排黑条款”,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贪污治罪条例等经判决有罪者,不得任保全业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有鉴于现行保全人员使用的棍棒及电击棒,已无法与持枪的歹徒对抗,草案规定,运送保全应具备卫星定位系统及特殊安全装置的运送车、防弹衣盔、蜂鸣电击装置运钞箱或运钞袋及防御性器械,例如捕捉网、抛射式电击器等。    

草案也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保全业评鉴,并公布结果,保全业不得拒绝接受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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