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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民年金保险费可列入综所税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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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29日电)财政部国税局表示,国民年金保险费可列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每人每年扣除额以不超过新台币2.4万元为限;但劳保年金保险费,不适用于列举保费扣除。

9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自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由于适逢端午连续假期(5月28日至31日),各区国税局休假,6月1日服务时间延长至晚间8时。

财政部国税局南市分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的直系亲属依“国民年金法”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得列为“所得税法”第17条保险费列举扣除。

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中规定,每人每年扣除国民年金保险、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费总额,以不超过2.4万元为限。

至于劳保年金保险费,国税局表示,不适用列举保险费扣除。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自愿提缴的退休金或年金保险费,合计在每月工资6%范围内,不计入提缴年度薪资所得课税。

国税局指出,为避免重复优惠,规定年金保险费不适用列举保险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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