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保护残障人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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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讯】(美国之音记者:王南华盛顿报导)有中国听众问:美国是怎样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和福利的?

据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今年4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有各种残障的美国人在2005年已增加到将近4800万,每5个美国人当中,就有大约一名残障者。随着二战后婴儿潮期间出生的人的年岁不断变大,残障者的人数势必增多。

残障人的权益问题牵扯面很多,今天我们谈谈联邦一级的立法保障。

在美国各地的公共场所,包括办公和娱乐设施,一般都有轮椅通道。在停车场,最方便的位置往往留给残障人。没有残疾车牌而把车停在残障人车位,那可是要吃罚单的,甚至车子会被拖走。

这一切并不是仅仅反映民间对残障人的尊重和关心,这还是法律的要求。

在残障人士和他们的支持者的不懈推动下,美国国会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通过了第一批保护残障人士的联邦法律。

1968年通过的《建筑障碍法案》(Architectural Barrier Act)要求所有联邦政府拥有、租用或出资的建筑必须为残障人士提供通行便利,并要求联邦政府有关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推动修改和设计建筑标准,方便残障人士。

1973年的《复健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禁止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合同商和其他接受联邦资助的实体歧视残障者。反歧视领域包括就业、教育、建筑通道、健康、福利和社会服务。法院还裁决,无须政府实体,公民个人就可以因歧视行为而提出诉讼。

最早在1975年通过后经修订的《残障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要求各州向残障的孩子提供免费与恰当的公共教育。法案涵盖的年龄段从3岁到21岁,包括在智力、听力、语言能力、视觉、骨科等各方面有障碍以及有自闭症、脑创伤等的未成年人。法案所涵盖的每一个有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都有权享有个人化的教育项目,这种教育项目由家长和学校共同制定。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美国残障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全面保障残疾人士在就业和生活中的各项权利。

当时,还有很多联邦政府鞭长莫及的公共设施没有向残障者提供通行便利,好几百万希望自食其力的残障人士找不到工作,只能靠吃福利维生。这部法案严禁在工作场所歧视残障人士,并要求雇主给残障员工提供“合理便利”。比如说,公司的大门、餐厅和厕所要方便残障员工,在电脑等工作设备和工作时间安排等方面,也应该给残障员工合理通融。法案还禁止雇主在招募员工时打探求职者的医疗病史。如果雇主违反这部法律,受害人可以打官司索赔。

《美国残障人法案》还要求州和地方政府的活动项目为残障人士提供通行便利,并要求在公共场所运作的一些私营实体比如饭店、影剧院、商场、车站、公园、私立学校、体育馆等等,都要为残疾人提供通行便利,并且在合理的情况下,拆除原有障碍。

这部法案帮助无数残障人克服了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挑战,维护了他们的尊严,发挥了他们的专长。如今,坐轮椅也可以当电视记者,使用盲文也可以通过资格考试。法院和政治集会上常会有为聋哑人服务的手语翻译。

当然,美国是民主多元和法治社会,有些维权措施也会引起矛盾。比如某私营设施为开辟轮椅通道可能要花巨资改建,而真正来使用的残障人士寥寥无几。还有,什么算是残障?结核病、爱滋病、酗酒成瘾,这些都算吗?这类问题有时要一路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有关的投诉和诉讼案件大增。

对很多美国残障人士来说,美国仍然有很大的空间需要改进。残障人士结成社团,不断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人们还在措辞和观念上清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那种对残障人士居高临下、怜悯施恩的心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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