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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税 王令麟判罚50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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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前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被国税局查出,在东森电视前身东森传播时期,支付港商亚卫公司卫星设备租金等费用时,未依规定扣缴所得税502万元,裁罚他相同金额的罚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国税局的处分并无不当,判王令麟败诉;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王令麟是东森传播公司负责人,94年6月更名为东森电视公司,王仍担任负责人。东森传播于89年3、4月间,两度支付港商亚卫公司卫星转频器设备租金和传输服务费共2500多万元,未依规定扣缴所得税502万元,因此被国税局处相同金额罚锾。

王令麟认为,支付港商亚卫公司的费用,应依优惠税率3.75%计算,且他已补缴及补报该所得税款,罚锾并不合理,因此提起诉讼。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港商亚卫公司在我国并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东森传播支付亚卫公司相关费用,属于应课税所得,故判王令麟败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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