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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陈镇慧虽免刑 但需摊还1亿元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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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1日电)前总统陈水扁家相关案件今天宣判,前总统府专员陈镇慧获得免刑,但是必须与陈水扁等人共同摊还犯罪所得约新台币1亿元。合议庭表示,由于陈镇慧是共犯,依法须追缴犯罪所得。

法院判决书指出,陈镇慧因长久受雇于前总统陈水扁、吴淑珍夫妇,且因陈水扁担任总统,才能进入总统府服务,感念陈水扁的知遇之恩,所以配合2人需求、指示而犯罪。合议庭认为,国务费案遭侵占、诈领的钱,都用于陈水扁、吴淑珍及其家人,无法认定陈镇慧有任何不法所得。

合议庭认为,陈镇慧于侦查、审理时,已将制作的支出明细表及收支总表大致交代清楚,有助厘清全案始末,让本件重大贪污轮廓得以呈现、真相可以重见天日,让陈水扁、吴淑珍等人的犯罪得以明朗,而受司法审究,对杜绝公务员贪污犯罪的贡献重大。

由于特侦组检察官当庭向合议庭请求,陈镇慧所犯各罪都可以依证人保护法中的污点证人部分让她免除其刑,因此谕知陈镇慧免刑。

不过,合议庭认为,由于陈镇慧在国务费案中,被认定为贪污共犯,虽然她没有因而得利,但是依法也必须共同分摊、追缴犯罪所得。

因此,虽然陈镇慧获得免刑,但还是必须与陈水扁、吴淑珍、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前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共同缴回犯罪所得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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