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法輪功學員被害死 家人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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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丁誠綜合報導)伊春市金山屯區法輪功學員秦月明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秦月明的家人在三月二十六日向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提出控告後,又於四月二十日向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遞交投訴市合江地區檢察院不作為、涉嫌官官相護及掩蓋事實真相的投訴反映信。與此同時,秦月明家人四月十九日向佳木斯監獄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

據明慧網報導,伊春市金山屯區法輪功學員秦月明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在秦月明家屬的強烈要求下才被允許看了秦月明的遺體,家屬發現秦月明的表情非常痛苦,嘴唇青紫,翻身時從其嘴和鼻子裡流出很多血,身體除了前胸外,頸部、背部、腰部和兩腿都呈黑紫色,還有一道道的傷痕。


秦月明被打傷的遺體 (圖片來源:明慧網)

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的家人依法向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提起控告,對佳木斯監獄涉嫌犯罪和負有責任的警察提出控告。秦月明的家人在遞交控告書後,幾乎每個工作日都到合江檢察院詢問何時立案,但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接到控告書後,始終未對投訴人的控告給予審查立案。

在等待立案的過程中,秦月明的家人多次來到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找檢察長唐加振,希望檢察機關能履行職責,查明受害人的真實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人員依法追查。 可是唐加振卻扮演了「調解員」的角色,試圖讓家屬和監獄私了,以掩蓋事實真相。由於秦月明的家人堅持依法走相應的法律程序,唐加振見「調解」不成,便不再遮掩,直接告訴家屬已調查過,監獄方沒有虐待事實,公開掩蓋真相。

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到佳木斯市檢察院控申科投訴合江檢察院不作為等違法行為。控申科一隋姓工作人員在與合江檢察院私下協商好了對策後,對家屬的態度非常蠻橫無理,當家屬問及姓名並指出要控告他時,他的態度才有所收斂。最後他同意收下投訴反映信上交給領導,但拒絕出具書面的簽收證明。

四月十九日,秦月明家人向佳木斯監獄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所有接觸的警察都是非常仔細的在看《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對申請書裡的每一句話都字斟句酌、小心翼翼的在看,但都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都不敢接《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直到秦月明的家 人經過多方與監獄長葉楓電話溝通,獄政科的人才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接收了該法律文書,但未出具加蓋佳木斯監獄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投訴反映信:

投訴人:王秀青,被害人妻子,女,年齡,49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緒文,被害人父親,男,年齡,68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付茂梅,被害人母親,女,年齡,68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榮倩,被害人女兒,女,年齡,22歲,黑龍江伊春金山屯;
秦海龍,被害人女兒,女,年齡,20歲,黑龍江伊春金山屯;
秦月興,被害人弟弟,男,年齡,45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鳳芹,被害人妹妹,女,年齡,42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鳳紅,被害人妹妹,女,年齡,36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緒奎,被害人叔叔,男,年齡,59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緒武,被害人叔叔,男,年齡,65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被投訴人:佳木斯市合江地區人民檢察院

投訴請求:

請求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責令佳木斯市合江地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被害人秦月明極度可疑死亡案件,依法追究於義楓、申慶新、徐亮、杜巖、劉淼森等涉嫌瀆職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等職務犯罪行為和故意殺人罪,還投訴人等家人以公道,以天理!

事實與理由:

該案的案情介紹:2011年2月26日20:00時左右,投訴人王秀青接到佳木斯監獄集訓隊副教導員申慶新的電話,該警員聲稱,秦月明已於當日18:00時 左右因病去世。投訴人王秀青、秦榮倩、秦海龍等人在2月27日趕到佳木斯監獄,佳木斯監獄集訓隊副指導員申慶新、於義楓代表佳木斯監獄接待了秦月明家人並 作出「解釋」。

投訴人早在2010年3月最後一次探監時,看到秦月明身體很正常,並關心的詢問秦月明的身體狀況,他也說身體很好,甚麼毛病也沒有。

據獄警管理人員於義楓、申慶新、李洪講,2011年2月21日秦月明被關進佳木斯監獄集訓隊之前,身體也一直很好。

2月27日下午,在投訴人的強烈要求下,佳木斯監獄允許親屬看了秦月明的遺體。

從被投訴人佳木斯監獄的表現以及秦月明的屍體狀況等方面分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極度可疑,根本不似獄方稱的因病猝死,詳細理由如下:

一、死亡時間無法確定
從監獄提供的小片段監控錄像來看,秦月明在整個搶救過程中沒有任何有生命的跡象。錄像顯示,犯人背著秦月明去診室,秦月明的腳耷拉著,身體沒有痛苦的任何反映。

二、獄方在秦月明「發病」期間「搶救」不及時,既沒有「搶」的行為表現,也沒有「救」人的醫生和設備
從監獄提供的小片段監控錄像來看,在搶救秦月明的過程中,沒有專業的醫生,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現場警察的表現是披著大衣,兩手抄兜,來回走了幾回,沒有任何焦急的神態。現場的犯人也是背著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以常理來看,一個人在目睹他人發生生命危險時,表情應該是有些擔憂或著急的。作為監管方,監獄對被監管人在監管期間的生命健康狀況負有不可替代的責任,發生如此大事,警察和犯人竟然表現得如此平靜,分明只能是這些人知道秦月明已經死亡。

三、獄方謊稱錄像被沖沒而拒不提供,且無任何解釋,欲掩還露
親屬2月27日第一次去監獄的時候,要求看2月21日開始到秦月明死亡在集訓隊這一段時間的錄像,集訓隊隊長於義楓當場表示同意,但奇怪的是,卻要求家屬兩個人兩個人的看。當家屬看了秦月明的屍體,對死亡原因提出疑問,再要求看錄像時,於義楓稱他沒有權利,要請示領導,且只能提供從發病到死亡之時的錄像。投訴人當即問到:「這發病前邊的錄像將來會不會弄沒?」於義楓回答說:「誰也不敢弄沒!」控告人3月3日去監獄時,再次要求看被害人從發病到死亡之時的錄像,獄政科科長劉西林說,按照要求不允許。投訴人於3月11日再去監獄要求看錄像時,獄政科崔科長、申慶新又說錄像給沖沒了。

依據有關監獄的管理法規,監控錄像應當被妥善保存相當長一段時間,尤其是面對人命關天的大事,誰敢如此嚴重的失職?! 錄像是真的沒了,還是要掩蓋事實真相藏起來了?!

四、由常識可知,種種與病因怪異難符的屍體痕跡,及被有意處理過的屍痕,確似已經說出了秦月明的死亡真相
在家人的強烈要求下,佳木斯監獄才允許他們看了秦月明的遺體。被害人保留著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時從其嘴和鼻子裡流出很多血,身體除了前胸外,頸 部、背部、腰部和兩腿都呈黑紫色,還有一道道的青紫傷痕。當家人質問其中的原因時,獄警說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傷是屍斑,嘴和鼻子裡流出的血是倒控出來的等 等。繼續追問時,他們就說:「你們若有異議,就去找檢察院吧。」家人要給秦月明的遺體照相,陪同的獄警以監獄有內部規定為藉口,堅決不允許。

3月3日,投訴人再次趕去監獄看秦月明的遺體時,發現帶血的床單被換掉了,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處理過的痕跡。

監獄通知家屬時說秦月明是因病死亡,從醫學角度看,因病死亡身體不會有大面積的傷痕。而且監獄方拒絕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屍體的要求。家人後來還瞭解到,從2 月21日開始,佳木斯監獄建立起嚴管隊,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多人被打,半個月之內另有二人相繼死亡。所以家人更有理由懷疑秦月明的死因。何況在此之前秦 月明的身體很健康,沒有任何有病的跡象,或醫院檢查有病的記錄。

五、投訴人一直要求獄方提供關於秦月明死亡的書面說明,獄方卻蠻橫的拒絕出示任何書面的法律文件
獄方聲稱不會給家屬出具任何帶有獄方印戳或簽字的書面說明,理由是獄方有內部規定。當親屬問他們到底是依據哪條哪款規定時,獄政科科長劉西波(警號尾數為6332)竟說控告人沒有資格知道。

而且,自投訴人到佳木斯後,監獄警察動用各種手段威脅、恐嚇、跟蹤親屬。如果監獄真想證明秦月明系因病死亡,只要拿出當時的監控錄像,讓家人細察屍體,堂堂正正的請法醫做鑑定即可,何必如此大費周章呢?!

六、2月27日獄方的解釋被當班幹警戳破,更令人難以置信
獄方集訓隊申慶新代表獄方對投訴人解釋說,2月26日17:30時集訓隊的幹事李洪在巡廊時,講到秦月明說自己難受,要求明天上醫院拍拍片子,當天晚上也沒吃東西;17:50時感覺難受、 胸悶,出現抽搐狀態;17:55時醫生檢查已沒了心跳和呼吸,猝死;18:30時宣佈死亡。而當投訴人見到當班幹警李洪時,他堅決否定了秦月明要求拍片子 之類的說法。李洪告知投訴人,他巡廊時秦月明只說了四個字:有點累停(音)。

對於該案整個上述案情,投訴人對秦月明的死亡原因提出合法質 疑,曾於2011年3月26日書面請求佳木斯市合江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追究於義楓、申慶新、徐亮、杜巖、劉淼森等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和故意殺人罪,並書面上報給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及黑龍江省各級領導機關,依據刑法第248條和第397條規定對佳木斯監獄涉嫌犯罪和 負有責任的警察提出控告,但時至今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區人民檢察院始終未對投訴人的控告給予審查立案,據該檢察分院某位領導人談話的意思:其一,是不給投訴人立案通知書,只給投訴人口頭答覆不予立案;其二,是要投訴人自己去委託鑑定部門對秦月明的死因進行司法鑑定。該位領導人的態度直接決定了法律能否最終得到正確履行實施的嚴格執法問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 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該規則第一百二十 八條同時規定:「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像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從上述辦案規則 不難看出:佳木斯市合江地區人民檢察院該領導代表該院的所作所為根本未按照法規規定嚴格執法和辦案,而實際上存有官官相護的嫌疑,這本身就是對一個死因不明的中國公民生命權的漠視,也是對法律所賦予其自身法定職責的未依法踐行,敬請各級監督領導機關依法監督糾正佳木斯市合江地區人民檢察院的不作為違法行 為,責令其立即履行其法定的立案偵查職責,為受害人查明案情,不使犯罪嫌疑人人為地得到放縱,為投訴人一家人主持正義,保護申訴人一家人的冤情能得以昭雪!!!

請貴省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時間內予以答覆。

此致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
投訴人:
秦緒文
付茂梅
王秀青
秦月興
秦鳳芹
秦鳳紅
秦榮倩
秦海龍
秦緒武
秦緒奎

2011年4月19日

本投訴反映信副本多份提交相關部門:
國務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紀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政法委、省司法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各級公檢法司部門、佳木斯監獄、佳木斯市政府、佳木斯人大、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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