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法轮功学员被害死 家人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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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4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丁诚综合报导)伊春市金山屯区法轮功学员秦月明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秦月明的家人在三月二十六日向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提出控告后,又于四月二十日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投诉市合江地区检察院不作为、涉嫌官官相护及掩盖事实真相的投诉反映信。与此同时,秦月明家人四月十九日向佳木斯监狱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据明慧网报导,伊春市金山屯区法轮功学员秦月明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监狱迫害致死。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在秦月明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被允许看了秦月明的遗体,家属发现秦月明的表情非常痛苦,嘴唇青紫,翻身时从其嘴和鼻子里流出很多血,身体除了前胸外,颈部、背部、腰部和两腿都呈黑紫色,还有一道道的伤痕。


秦月明被打伤的遗体 (图片来源:明慧网)

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的家人依法向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提起控告,对佳木斯监狱涉嫌犯罪和负有责任的警察提出控告。秦月明的家人在递交控告书后,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到合江检察院询问何时立案,但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接到控告书后,始终未对投诉人的控告给予审查立案。

在等待立案的过程中,秦月明的家人多次来到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找检察长唐加振,希望检察机关能履行职责,查明受害人的真实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追查。 可是唐加振却扮演了“调解员”的角色,试图让家属和监狱私了,以掩盖事实真相。由于秦月明的家人坚持依法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唐加振见“调解”不成,便不再遮掩,直接告诉家属已调查过,监狱方没有虐待事实,公开掩盖真相。

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到佳木斯市检察院控申科投诉合江检察院不作为等违法行为。控申科一隋姓工作人员在与合江检察院私下协商好了对策后,对家属的态度非常蛮横无理,当家属问及姓名并指出要控告他时,他的态度才有所收敛。最后他同意收下投诉反映信上交给领导,但拒绝出具书面的签收证明。

四月十九日,秦月明家人向佳木斯监狱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所有接触的警察都是非常仔细的在看《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对申请书里的每一句话都字斟句酌、小心翼翼的在看,但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都不敢接《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直到秦月明的家 人经过多方与监狱长叶枫电话沟通,狱政科的人才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接收了该法律文书,但未出具加盖佳木斯监狱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投诉反映信:

投诉人:王秀青,被害人妻子,女,年龄,49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文,被害人父亲,男,年龄,68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付茂梅,被害人母亲,女,年龄,68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荣倩,被害人女儿,女,年龄,22岁,黑龙江伊春金山屯;
秦海龙,被害人女儿,女,年龄,20岁,黑龙江伊春金山屯;
秦月兴,被害人弟弟,男,年龄,45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凤芹,被害人妹妹,女,年龄,42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凤红,被害人妹妹,女,年龄,36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奎,被害人叔叔,男,年龄,59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秦绪武,被害人叔叔,男,年龄,65岁,原籍山东省东阿县。
被投诉人: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投诉请求:

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责令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害人秦月明极度可疑死亡案件,依法追究于义枫、申庆新、徐亮、杜岩、刘淼森等涉嫌渎职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职务犯罪行为和故意杀人罪,还投诉人等家人以公道,以天理!

事实与理由:

该案的案情介绍:2011年2月26日20:00时左右,投诉人王秀青接到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副教导员申庆新的电话,该警员声称,秦月明已于当日18:00时 左右因病去世。投诉人王秀青、秦荣倩、秦海龙等人在2月27日赶到佳木斯监狱,佳木斯监狱集训队副指导员申庆新、于义枫代表佳木斯监狱接待了秦月明家人并 作出“解释”。

投诉人早在2010年3月最后一次探监时,看到秦月明身体很正常,并关心的询问秦月明的身体状况,他也说身体很好,什么毛病也没有。

据狱警管理人员于义枫、申庆新、李洪讲,2011年2月21日秦月明被关进佳木斯监狱集训队之前,身体也一直很好。

2月27日下午,在投诉人的强烈要求下,佳木斯监狱允许亲属看了秦月明的遗体。

从被投诉人佳木斯监狱的表现以及秦月明的尸体状况等方面分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极度可疑,根本不似狱方称的因病猝死,详细理由如下:

一、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从监狱提供的小片段监控录像来看,秦月明在整个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生命的迹象。录像显示,犯人背着秦月明去诊室,秦月明的脚耷拉着,身体没有痛苦的任何反映。

二、狱方在秦月明“发病”期间“抢救”不及时,既没有“抢”的行为表现,也没有“救”人的医生和设备
从监狱提供的小片段监控录像来看,在抢救秦月明的过程中,没有专业的医生,没有任何医疗设备。现场警察的表现是披着大衣,两手抄兜,来回走了几回,没有任何焦急的神态。现场的犯人也是背着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以常理来看,一个人在目睹他人发生生命危险时,表情应该是有些担忧或着急的。作为监管方,监狱对被监管人在监管期间的生命健康状况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发生如此大事,警察和犯人竟然表现得如此平静,分明只能是这些人知道秦月明已经死亡。

三、狱方谎称录像被冲没而拒不提供,且无任何解释,欲掩还露
亲属2月27日第一次去监狱的时候,要求看2月21日开始到秦月明死亡在集训队这一段时间的录像,集训队队长于义枫当场表示同意,但奇怪的是,却要求家属两个人两个人的看。当家属看了秦月明的尸体,对死亡原因提出疑问,再要求看录像时,于义枫称他没有权利,要请示领导,且只能提供从发病到死亡之时的录像。投诉人当即问到:“这发病前边的录像将来会不会弄没?”于义枫回答说:“谁也不敢弄没!”控告人3月3日去监狱时,再次要求看被害人从发病到死亡之时的录像,狱政科科长刘西林说,按照要求不允许。投诉人于3月11日再去监狱要求看录像时,狱政科崔科长、申庆新又说录像给冲没了。

依据有关监狱的管理法规,监控录像应当被妥善保存相当长一段时间,尤其是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谁敢如此严重的失职?! 录像是真的没了,还是要掩盖事实真相藏起来了?!

四、由常识可知,种种与病因怪异难符的尸体痕迹,及被有意处理过的尸痕,确似已经说出了秦月明的死亡真相
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佳木斯监狱才允许他们看了秦月明的遗体。被害人保留着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时从其嘴和鼻子里流出很多血,身体除了前胸外,颈 部、背部、腰部和两腿都呈黑紫色,还有一道道的青紫伤痕。当家人质问其中的原因时,狱警说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伤是尸斑,嘴和鼻子里流出的血是倒控出来的等 等。继续追问时,他们就说:“你们若有异议,就去找检察院吧。”家人要给秦月明的遗体照相,陪同的狱警以监狱有内部规定为借口,坚决不允许。

3月3日,投诉人再次赶去监狱看秦月明的遗体时,发现带血的床单被换掉了,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处理过的痕迹。

监狱通知家属时说秦月明是因病死亡,从医学角度看,因病死亡身体不会有大面积的伤痕。而且监狱方拒绝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尸体的要求。家人后来还了解到,从2 月21日开始,佳木斯监狱建立起严管队,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多人被打,半个月之内另有二人相继死亡。所以家人更有理由怀疑秦月明的死因。何况在此之前秦 月明的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有病的迹象,或医院检查有病的记录。

五、投诉人一直要求狱方提供关于秦月明死亡的书面说明,狱方却蛮横的拒绝出示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件
狱方声称不会给家属出具任何带有狱方印戳或签字的书面说明,理由是狱方有内部规定。当亲属问他们到底是依据哪条哪款规定时,狱政科科长刘西波(警号尾数为6332)竟说控告人没有资格知道。

而且,自投诉人到佳木斯后,监狱警察动用各种手段威胁、恐吓、跟踪亲属。如果监狱真想证明秦月明系因病死亡,只要拿出当时的监控录像,让家人细察尸体,堂堂正正的请法医做鉴定即可,何必如此大费周章呢?!

六、2月27日狱方的解释被当班干警戳破,更令人难以置信
狱方集训队申庆新代表狱方对投诉人解释说,2月26日17:30时集训队的干事李洪在巡廊时,讲到秦月明说自己难受,要求明天上医院拍拍片子,当天晚上也没吃东西;17:50时感觉难受、 胸闷,出现抽搐状态;17:55时医生检查已没了心跳和呼吸,猝死;18:30时宣布死亡。而当投诉人见到当班干警李洪时,他坚决否定了秦月明要求拍片子 之类的说法。李洪告知投诉人,他巡廊时秦月明只说了四个字:有点累停(音)。

对于该案整个上述案情,投诉人对秦月明的死亡原因提出合法质 疑,曾于2011年3月26日书面请求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于义枫、申庆新、徐亮、杜岩、刘淼森等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和故意杀人罪,并书面上报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及黑龙江省各级领导机关,依据刑法第248条和第397条规定对佳木斯监狱涉嫌犯罪和 负有责任的警察提出控告,但时至今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未对投诉人的控告给予审查立案,据该检察分院某位领导人谈话的意思:其一,是不给投诉人立案通知书,只给投诉人口头答复不予立案;其二,是要投诉人自己去委托鉴定部门对秦月明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该位领导人的态度直接决定了法律能否最终得到正确履行实施的严格执法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 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该规则第一百二十 八条同时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像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从上述办案规则 不难看出: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该领导代表该院的所作所为根本未按照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和办案,而实际上存有官官相护的嫌疑,这本身就是对一个死因不明的中国公民生命权的漠视,也是对法律所赋予其自身法定职责的未依法践行,敬请各级监督领导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的不作为违法行 为,责令其立即履行其法定的立案侦查职责,为受害人查明案情,不使犯罪嫌疑人人为地得到放纵,为投诉人一家人主持正义,保护申诉人一家人的冤情能得以昭雪!!!

请贵省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此致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投诉人:
秦绪文
付茂梅
王秀青
秦月兴
秦凤芹
秦凤红
秦荣倩
秦海龙
秦绪武
秦绪奎

2011年4月19日

本投诉反映信副本多份提交相关部门:
国务院、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政法委、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各级公检法司部门、佳木斯监狱、佳木斯市政府、佳木斯人大、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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