酈劍鋒:看百姓怎樣給政府「頒獎」

酈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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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07日訊】8月30日,遼寧瀋陽市民宋之華來到鐵西區工商局中國傢俱城工商所,將一面繡有「行政執法不作為獎」的錦旗送給該工商所。所長劉新一時「眼誤」,未看見「不」字兒,以為人家是來表揚感謝的,遂將錦旗收下,並表示「這是我們應該做的」!

政府的「不作為」是不是「應該做」我們不知,但我們應該佩服宋先生的勇氣和創意。上述八個大字作為獎勵當場頒給政府工商所,在中華大地並不多見。雖然事後瀋陽工商局回應,並召集系統內各單位負責人會議進行通報解釋,但從事情本身分析,錯不在宋先生。

作為消費者,宋先生此前5月18日在鐵西區某樂購超市,購買了4袋95克總價18元的米花球,回去後發現乃過期食品,遂要求樂購賠償一萬元。

這是一起處理起來再簡單不過的事情。你商場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本身已屬嚴重違法行為,說圖財害命也不為過。消費者有任何權利讓你賠償,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中國的相關法律嚴重滯後,如《食品安全法》只規定給以商品價款10倍的賠償。因此,樂購只同意支付180元,雙方意見不一,宋先生於是於5月24日到工商所舉報。

據工商局方面的說法,6月22日,即舉報一個月之後,已對樂購超市進行了處罰,罰款一萬元。因宋先生自舉報日起「再也沒打電話或到工商所詢問此事」,工商所就未把處罰結果通知舉報者宋先生,雙方未及時溝通,產生誤會,宋先生於是給工商所送了「錦旗」。

宋的要求在樂購看來肯定過份了,估計管轄樂購超市的工商所方面也會這麼認為,因為依據的都是同一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法》,所以超市不同意給你萬元賠款,工商所大概也不願更多地搭理你舉報者,或者認為你這是胡攪蠻纏故意找事。

上述糾紛源於法律的不完善,超市負有主要責任,工商所作為政府的管理部門同樣有責任。

我們從消費者個人的角度出發,其實市民宋先生的做法並不過份。假如因購買過期食品導致中毒或者重大疾病傷害,嚴重損害居民身心健康怎麼辦?作為超市方,銷售過期食品,於法於理於良心道德都嚴重違背,從人民生命安全著想,消費者有任何權利,怎麼處罰都不為過。

從三鹿奶粉事件到近些年有毒食品氾濫,食品業已成高危險行業。雖然原因多種,但政府監管不力、乏力、缺位則是主因,這在實際上起了縱容作用。處罰太輕,違法成本幾乎沒有,更是讓不法商人肆無忌憚。所以,目前有毒食品已經蔓延不治。

再者,政府一陣風似的整治方法,表面看聲勢浩大,實則虎頭蛇尾,根本起不了大作用。諾大的中國,十幾億人口,連個食品安全問題都解決不了,人民完全有一萬個理由說政府「不作為」,政府也應心服口服地「笑納」!

中國目前流行一個突出現象,就是官商勾結互惠互利,已經大行其道於整個官場、商場上。企業、商人等有賴於政府庇護撐腰,政府充當其「保護傘」;政府從企業不僅取得正常的稅收收入,還有私下裡不正常的各種好處,過去這屬於「潛規則」,現今是「明規則」,連老百姓都心知肚明。

所以,宋先生此舉絕非一時氣憤;對政府而言也不是「缺乏溝通」、「誤會」那樣簡單。作為執法機構,如何消除在人們心目中的「不作為」印象,杜絕官商勾結,贏得民眾信任,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任重道遠。路途艱難。

上面那位工商所長,假使他看見了「不」字,一定不會有接受錦旗還心裏受用的心情。從來都是人家來表揚稱頌的,來感謝政府的,哪裏有被批評說「不」的份兒?從來都是政府自上而下給別人頒獎,哪有人來反過來給政府發獎的?

因此,這次消費者給你出其不意頒個「不作為獎」,其實也挺合適合情合理,如果能起到督促效果更好,否則對工商部門來說,就權作充個紀念或買個教訓吧。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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