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政府官員是如何敲詐民營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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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8月28日訊】46歲的孫小平是浙江省安吉縣工商聯副會長,此前他擔任過安吉縣農業局辦公室主任、永和鄉副鄉長。孫小平和他的現任妻子方明敏擁有一家規模不小的企業,即安吉宏欣椅業有限公司。為了掩人耳目,宏欣椅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孫小平的岳父,出面辦事的是方明敏,但實際運作公司的是孫小平。所以,孫小平兼有官員和商人雙重身份,他的主要精力花在公司經營上,而不是作為一個官員為政府提供服務。孫小平絞盡腦汁,想擠進億萬富翁的行列。終於,他等到了一個機會。

政府違約 民營企業家陷絕境

1958年出生的游繼承是安吉縣遞鋪鎮梅園村的農民企業家。2003年8月11日,游繼承和上海客商跟安吉縣政府所屬的安吉縣審批辦證服務中心(甲方)簽訂了一份《引進竹膠板生產企業的協議》,並成立了「安吉通用竹膠板有限公司」。協議第一條規定,該公司落戶在安吉縣經濟開發區萬畝村萬畝工業小區;協議第二條規定,甲方在開工建設階段為乙方辦理一切手續,但費用乙方負擔。協議簽訂後,公司在建設階段,遇縣政府招商的「大學城」項目將該企業用地劃進了紅線內,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求公司「小項目讓大項目」,暫停建設,並答應在塘浦工業園區以優惠的條件給予安排廠房用地。後「大學城」流產,公司在廠區內的三通一平、房屋基礎設施等已投入不少,公司廠房材料及機器設備退定、產品定單賠償等等,損失200多萬元。政府沒有一分賠償。這一停又停了兩年多,合作夥伴上海客商感覺不妙,就提出退股撤資,因來安吉投資是游繼承力邀,彼此又是好朋友,所以游繼承就將這個爛攤子接了過來。陸續蓋些鋼棚準備生產,又因2008年初的一場大雪將鋼棚全部壓塌,當時因經濟緊缺沒有投保,損失慘重。游繼承咬咬牙在民間借貸進行了災後將廠房重建。因負債300多萬元,自己無力經營,游只得將廠房先租賃出去。

孫副會長趁火打劫

2008年10月初,孫小平把游繼承叫到安吉縣政府大樓838辦公室,與游繼承商談廠房租賃事宜。孫小平知道政府沒有履行批地手續,就問游繼承:「你的廠房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都還沒有辦吧。」游回答「是」。孫說:「你想不想辦?」遊說:「那當然想辦!」孫說:「那你把廠房便宜點租給我。我在縣政府上班,幫你跟他們(指辦合法手續的官員)打個招呼,比你跑10次都強。」遊說:「那好啊!」於是就以每平方米5元一月(別人是6元)的價格跟孫簽合同,貪心不足的孫副會長要求簽6年合同,游老闆為了想孫幫他快點辦出土地審批手術,只好同意了。2008年10月31日,雙方簽訂了《廠房租賃協議》,約定安吉通用竹膠板有限公司將其位於安吉縣遞鋪鎮萬畝工業園區梅園公路旁5046平方米的廠房租與安吉宏欣椅業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限6年,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前三年按租賃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0元計算,合計不含稅年租金人民幣302,760元整,後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5.5元計算,合計不含稅年租金333,000元;租金付款方式按照先付後用原則,第一年租金於2008年11月5日前支付,以後每年於11月8日前支付;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應向出租方按應付款的日1%承擔違約金。

孫小平在付了一年的租金後,就打算賴賬。2009年付款期到了後,孫小平沒有按期付租金。游繼承去催了他多次,但孫小平一拖再拖,不交租金,2009年11月18日,游說:按合同約定的滯納金都有3萬元了,你馬上給錢我就不收滯納金了。孫小平凶狠地說:「你想要我的滯納金?你的廠房都是我的!」無可奈何之下,游繼承只得於2009年11月19日向安吉縣法院起訴,要求孫小平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並承相應的違約責任。

孫小平本想利用游繼承未辦土地使用手續的「軟肋」,狠狠地敲他一筆,沒想到被對方告上了法庭。在他看來,這游繼承是吃了熊心豹子膽了。於是他心生一計,在游繼承起訴後的第四天,他將本應向游支付的302,760元提存到安吉縣公證處,並由公證處通知游領取租金時提供租金發票。2009年12月1日,孫小平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游賠償因未提供第一年租金發票造成孫小平的「損失」人民幣51,469.20元。因孫小平的無賴行為,游繼承一方面繼續與孫打官司,一方面只好到稅務局繳納第一年度廠房租金的房產稅73,807.17元,開了租金發票,到安吉縣公證處領取第二年度的廠房租金302,760元。這樣,他實際得到的廠房租金是228,952.83元,不足協議規定的每平方米5.0元。

機關算盡的賴賬術

2008年10月31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協議》共有兩頁,關於租金的規定在第一頁,其中第4條是約定:「租金:前三年按租賃面積每平方米每月5.0元,合計不含稅年租金人民幣30.276萬元整,後三年按每月5.5元/平方米,合計33.3元」。當時簽協議時,游繼承要求在兩頁都簽上名字,孫小平說要蓋騎縫章,但又說章不在,明天再蓋。第二天游去找孫,孫說他在外面。過了一個星期再去找他,還是沒有找到。因為游想托孫辦批地手續,想想這事也沒有多大關係,就擱下來了。所以這份協議沒有騎縫章,只有後面一頁有雙方簽字。孫小平的宏欣公司所持的協議中,「含稅」前面沒有「不」字。顯然,兩份合同有一份被人動了手腳,這兩份協議因此被人稱為「陰陽合同」。

游繼承請求法院對「陰陽合同」和打印協議的電腦(孫小平辦公室電腦)進行技術鑒定,卻遭到安吉縣法院民庭庭長來燮元的百般阻撓。來燮元威脅游繼承說,審理案子的是他手下人,判決結果會對他不利,勸他放棄訴訟。遭到拒絕後又故意拖延時間,對真假合同及電腦不予鑑定,在案件未審結的情況下作出終止鑑定的通知書。2010年10月25日,《浙江工人日報》以《陰陽合同之謎何日揭開》為題對該案進行了報導,來燮元的徇私枉法行為也被揭露,鑑定才得以繼續進行。開始鑑定時,因孫小平對電腦設置了密碼,系統無法打開,孫小平謊稱密碼忘記了,鑑定無法進行。後游繼承聘請了電腦技術專家,再次向法院申請對打印該合同的電腦進行技術鑑定。電腦專家當庭破解電腦密碼,進入了系統。但電腦中並沒有發現該《廠房租賃協議》的文本。專家表示,如果協議確實是該台電腦上打字的,儘管刪除,但通過技術手段可以恢復數據。為查明真偽,游繼承要求法院繼續進行司法鑑定。

鑑定結果是:通過對電腦主機進行數據恢復,從電腦主機中提取四份已被刪除的《廠房租賃協議》,其中三份未能有效打開,能打開的第四號《廠房租賃協議》文檔內容與孫小平提供的《廠房租賃協議》一致,即「含稅」。該文檔創建時間為2008年10月31日21時17分05秒,修改時間為2008年10月31日21時20分10秒,最後訪問日期為2009年11月30日,刪除時間也是2009年11月30日,這正好是孫小平提出反訴的前一天。事實證明,孫小平在游繼承於2009年11月19日提出起訴後,先向安吉縣公證處提存了第二年的租金30.276萬元,11月30日在電腦上修改了原協議文本,將「不含稅」中的「不」字刪掉,將沒有簽過字的第1頁重新打印,與原協議中的第2頁合併成一份假合同,然後根據這份假合同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法院確認游繼承在領取租金時應提供租金發票。一字之差,他就輕而易舉地「賺」取73,807.17元,六年可獲近45萬元。

黔驢技窮 反咬一口

2010年10月8日,孫小平致函游繼承,通知其憑租金發票領取第三年度租金,也就是說,他還想賴掉73,807.17元租金。游於10月15日回函,告訴孫第三年度租金應於11月8日前支付,不含稅金租金為302,760元,按稅法規定換算後的年租金應為376,567.17元,孫若要稅金發票應由自己承擔稅金。孫小平不予理睬,並故技重演,於2010年11月12日又把租金302,760元提存到安吉縣公證處,並要游憑租金發票領取。此時,孫得知國土資源局因游繼承未辦好用地手續而對游進了行政處罰,於是孫從公證處領回了其所提存的租金,稱要交到國土局,但實際上並未繳納。

根據安吉縣人民法院(2009)湖安民初字第1105-3號民事裁定書,因游繼承未辦好用地手續,他與孫小平所簽的《廠房租賃協議》為無效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的規定,游繼承於2011年2月向安吉縣法院再次起訴,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廠房租賃協議》已被認定無效,被告應將房屋退還給原告,且其協議雖無效,因被告已實際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廠房,按照法律的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並賠償其延期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利息。孫小平答辯稱,本案涉訴標的物在出租期間已被行政處罰沒收(事實上並沒有沒收,因為游繼承提出申訴後,安吉縣國土局已撤銷了處罰),被答辯人已不是涉訴標的物所人,無權要求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及利息。

這個官司涉及到三個法律關係:一是游繼承與孫小平之間由房屋租賃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二是游繼承和安吉縣國土局之間由用地手續產生的行政法律關係。三是游繼承與安吉縣政府因招商引資產生的政府合同關係。這三個法律關係既相互獨立,又有一定的聯繫,作為政府官員的孫小平鑽了第二個法律關係的空子,想藉此敲詐。對法律、政策有一定的瞭解但並不精通的孫小平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生命。游繼承與國土局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是基於他與安吉縣政府之間的政府合同關係產生的。如果沒有那一紙《引進竹膠板生產企業的協議》,就不會有游和孫之間的租賃,也不會有國土局的處罰,更不會有這場官司,當然也不會有游繼承400萬元的損失。

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協議,包括以下類型:(一)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建設、出租、轉讓、承包、買賣、物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徵收、徵用、委託合同;(四)特許經營合同;(五)政府招商引資合同;(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意向書、協議書等;(七)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安吉縣審批辦證服務中心和游繼承所簽訂的《引進竹膠板生產企業的協議》屬於政府合同中的第五類。政府合同具有雙重性質,一方面,由於一方當事人為政府,合同內容涉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所以具有行政管理性質。另一方面,由於另一方當事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同內容涉及民事經濟活動,所以它又具有民事法律行為性質。政府合同在法學上屬行政法學,在中國它的行政性質更濃,事實上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體上並不平等。但是政府合同作為合同法意義上合同,合同內容主要是民事經濟活動,在理論上雙方當事人是平等主體,一方違反了合同另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安吉縣審批辦證服務中心和游繼承所簽訂的《引進竹膠板生產企業的協議》中,由於政府違約,即在開工建設階段沒有為乙方辦理好用地審批手續,造成乙方損失400多萬元。政府擁有行政權力和公共資源,它可以採取一些靈活變通的手段來彌補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以代替承擔違約責任。所以,當2009年5月10日安吉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安土資監罰字第【2009】第3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又於同年6月29日向安吉縣政府出具意見書,聲明對游繼承的企業用地指標下半年會優先考慮土地報批手續,並建議對游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暫緩。2011年5月24日,安吉縣國土資源局撤銷了安土資監罰字第(2009)第3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本案中,國土局的行政處罰與縣政府的行政合同具有關聯性,但游繼承與孫小平的廠房租賃合同完全是獨立的,沒有任何關聯性。所以該案再次起訴後的爭議焦點是:一、游繼承是否有權收取涉案房屋佔有使用費;二、宏欣椅業游應否搬離涉案房屋,應否承擔房屋佔有使用費的稅金、利息。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2012年2月16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了(2012)浙民提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湖州市中級法院和安吉縣法院作出的游繼承有權收取涉案房屋佔有使用費和宏欣椅業(孫小平)限期搬離涉案房屋,並承擔房屋佔有使用費的稅金、利息的判決。

4月26日,也就是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後兩個月,孫小平向安吉縣法院起訴游繼承,稱游繼承「明知其所出租的廠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卻故意隱瞞該情況並與原告訂立廠房租賃合同」,因此要其賠償因合同無效造成的經濟損失1,124,492元。因縣政府違約,游繼承的廠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明擺的,孫小平是明明知道的,而且正因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孫小平才把游繼承叫到自己的辦公室,用訛詐的手段迫使游繼承簽訂了不公平的協議(租金比別人低)。這件事在浙江教育電視台的「小強熱線」播出後,引來網友一片怒斥聲。網友「我就是我」說:「一個政府官員還偽造假合同啊去賴房租費啊,真是牛B啊!」網友「安吉VIP5」說:「這個姓孫的真不要臉哎,明搶麼不是,人家違章不違章自有人管,你不付房租,法院都判了你還不付,難道因為你是ZF的就了不起?」

游繼承案件說明,地方政府不負責任地亂簽、濫簽政府合同,給土地被徵用的農民和使用土地的企業都造傷害,而那些不良官員卻乘機發不義之財,他們或掠奪農民,或敲詐開發商,或兩者兼而有之,給國家造成亂象。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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