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官員議員違公司條例虛報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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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道)香港多位問責局長、行會成員和立法會議員被揭發,在公司註冊處申報的住址都是商廈,甚至以議員辦事處作為地址,違反《公司條例》。有議員表示是誤報,否認虛報。

立法會去年修訂《公司條例》,限制公眾查閱董事的個人資料。有傳媒揭發,當時參與審議修訂的16個議員中,12個在註冊董事時,都沒有申報居住地址,而是申報了立法會辦事處、商廈或工廈,違反了公司條例。而陳茂波是當時的委員會主席,他在稅務顧問公司出任董事。翻查公司註冊處紀錄,他申報的住址是北角港運大廈,用商廈當作住址。發展局回應查詢時稱,陳茂波正跟進和了解實際情況,會按結果採取合適的跟進行動。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是潮安同鄉會董事,他入職政府前的私人診所,亦用了彌敦道的寫字樓作住址。

同樣被揭發沒有申報住址的,還有多名行政會議成員,包括兼任多間公司董事的李國章、李慧琼和鄭耀棠。李國章擔任一個慈善基金董事,申報中環商廈作住址;鄭耀棠作為董事,則申報工人俱樂部總部作自己的住址;張學明出任酒樓董事,則用大埔鄉事會會址當作住址,他稱,如果有錯會更正。

多位議員情況一樣,支持修訂公司條例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定光是中華總商會董事,他在兩間公司的董事申報中,分別把立法會辦公室和長沙灣某工廈單位當作「住址」,他否認「虛報」公司董事住址。

反對修例的何俊仁承認錯報住址。他說,他作為多間公司董事,一直如實申報自己的居住地址,相信是同事出錯,強調並非有心隱瞞,因為作為立法會議員,公眾不難在他工作的地方找到他。他又說,公司董事在商業上和法律上都有需要公開地址,並建議公司註冊處加強執法,向虛報地址的人加收手續費。

董事提供通常住址不正確有可能違法,根據《公司條例》,每間公司每年提交申報表,要列出董事資料,包括姓名、通常住址和身份證號碼,供公眾查閱。如果明知道資料屬假,又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10萬元,以及監禁6個月。

有律師指,用工廈、商廈等當作住址明顯有虛報,但要證明故意作虛假陳述則十分困難。過往很少在該方面有執法紀錄,除非案件非常嚴重,才會交警方處理,否則一般都是法庭罰錢解決。

對於修訂後的《公司修例》,被指限制公眾查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昨日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說,會向不同人士了解他們的關注,及私隱專員的意見,考慮平衡私隱和查冊權,預計有關附屬法例5月才會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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