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專輯】公勝保經 無限用心

勞權抬頭 頭家買險補災

作者:耿豫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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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28日訊】台灣民主化的過程,勞工權益也在逐漸抬頭,層出不窮的勞資糾紛,頭家不再能一手遮天掌握全局了!企業隨時面臨管理危機,以致相關降低企業營運風險的險種因應而生,「雇主意外責任險」及「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即為此類險種。

2010年南亞科技工程師過勞死,引發責任制濫用爭議,勞工團體要求過勞納入職災。立法後南科工程師的過勞死得到勞保和員工團險的給付,但外界質疑雇主是否就能完全免除賠償責任?

2012年底,燿華電子的勞資糾紛成為法院判決「職場憂鬱症」的首例。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曾委請台大醫院鑑定陳姓女勞工罹患憂鬱症的可能原因。台大回覆法院表示,陳女因主管減薪、降職及辱罵引發職場憂鬱症的可能性大於五成;此外陳女持有三軍總醫院醫師開具職業性憂鬱症的診斷證明書,因此判決燿華電子有行政過失之責,業主需賠償陳女237萬元的健康損失。

勞、團保為福利 非雇主賠償金

這類突破性的發展不勝枚舉。公勝嘉義標竿部經理江盈昇指出,勞工發生職災或意外,只要是勞保或團保定義範圍一概給付,不需調查職場設施是否安全、公司制度是否有缺失等雇主之責。

但若職災發生之因素有雇主、公司不可逃避的責任,受傷害的員工及家屬只要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雇主補償,法院判賠的金額高達百萬、千萬都有可能。

江盈昇解釋,勞保、團保視為員工福利,理賠金直接給付給員工或其眷屬,不經過雇主,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明確表示出,不會視為雇主的賠償或對勞工的撫卹,不能轉嫁雇主本身的法律責任,或抵充雇主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這也是保險公司會端出「雇主意外責任險」及「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的原因之一。

雇主責任險 保費抵扣營業費用

雇主意外責任險非強制險,所以富邦產險曾對外表示,投保率不高,每年投保件數4、5萬件,約占全台勞保投保單位總數一成。2004~2008年,高風險行業理賠率在35%~60%,較有投保需求。

此險一般來說都是以意外為主,也限制在「執行勤務的期間」。若有訴訟時,保險公司也會協助雇主抗辯、和解、訴訟與支付必要費用之義務。

此外,雇主意外責任險的費用是以職業類別與保額來做計算,風險高者,每名員工每年保費可能高達7~8千元,低者只要5、600元,甚至可能400元,但低於傷害險的保費。可隨時上網加保,保費還可做「營業費用」抵扣。

「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則是勞工在職場上發生死殘、醫療的情況,雇主並無責任,但在道義上撫卹補償勞工的傷害。此險範圍較廣,依照雇主所訂定的員工撫卹辦法決定,多採用定額賠償方式,爭議相對不大。

江盈昇建議,雇主可以先規劃基本的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保障24小時、雇主無過失責任也可理賠。而工作期間,可再以「有過失責任才理賠」的雇主意外責任險來做加強。◇

勞健保、團保及雇主意外責任險之比較
勞、健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團體傷害保險
保險性質 社會保險(強制) 商業保險(自由) 商業保險(自由)
保險人 勞保局、健保局等(政府) 產物保險公司 人壽、產物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 受雇人 雇主 受雇人
要保人(投保單位) 雇主 雇主 雇主或受雇人
負擔保險費者 職災保費由雇主負擔;普通事故由雇主與受雇人共同負擔 雇主 雇主或受雇人約定
保險金給付對象 受雇人 雇主(或其指定之勞工) 受益人
保險給付項目 受雇人之死亡、殘廢、傷病、醫療、生育、老年、失業 雇主侵權行為之法律賠償責任 受雇人之死亡、殘廢
需先認定被保險人法定賠償責任才賠 不需 不需
可否充分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不可 不可
資料來源:公勝保險經紀人     製表:耿豫仙

視頻:勞權抬頭 頭家買險補災

雇責險理賠 可扣抵勞保給付

勞保職災以投保薪資計算,與團保都為定額給付,能支應意外職災事故的費用還是有些不足,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黃竑鈞表示,雇主意外責任險民事賠償的範圍比行政補償大,且能抵充勞保給付不足的部分,賠償金額又能扣抵勞保已給付的部分。

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也就是說,勞保為強制社會保險,雇主為勞保要保人,繳納保費者,若職災事故中雇主有侵權之責,民事賠償200萬元(或勞資私下合解金額),依上述法條規定,雇主得以扣除勞保已給付勞工的補償費,雇主意外責任險出險理賠金額相對會減少。

專家「碎碎唸」:

1.勞保與團保不能抵扣雇主有過失的意外賠償。

2.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低於傷害險的保險費,花小錢預防龐大民事賠償風險。

3.「雇主補償險」為地基,搭配「雇主意外責任險」,兩者合一提供雇主與員工完善的保障。

沒勞保 專家:雇責險可抵充風險

中小企業為台灣經濟發展的主力架構,但少於4人的公司,並未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勞工權益的保障顯有不足,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黃竑鈞表示,一旦公司衛生安全設施沒做好,發生職災,雇主還是有逃避不了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民事等責任。所以黃竑鈞建議,若沒加勞保,雇主還是可以以團體意外險或雇主意外責任險補足風險,減輕雇主的責任。

工會「假勞工」 職災沒保障

據勞委會統計,職災高危險行業的土木工程、營造,職災理賠高達35~60%,勞動災害防止協會舉例,營造外包制度普及,層層外包更是家常便飯,到最後一包往往是雇主兼勞工。

這種有一技在身無雇主的「臨時勞工」,會為了退休金,找一個投保門檻較低、繳納較少的工會加保,成為勞保行業別與實際工作不符的「假投保、假勞工」,雖然勞保局表示以「事實認定」,但實際核可案件數,勞災防止協會認為少之又少,假投保大大影響職災理賠的機會。

協會強調,賠償都是最後的補救辦法,雇主若能加強預防環境安全措施,如高空作業的護網、安全繩、安全帽等徹底落實,或工作環境的內容及危險性的教育等事前工作,未雨綢繆。

潮流職災症 認定困難

對於「過勞致死」、「憂鬱症」納入職災理賠項目,勞災防止協會並不樂觀,協會認為,要認定這些症狀是因職場而引發致病的關聯性,尤其後者,有一定的困難度。

黃竑鈞也表示,以日本為例,每100件的申請案例中,只有3件憂鬱症會成立是職場引發病症,但他強調,若醫生已提出勞工患有憂鬱症,建議雇主協助轉換單位,雇主沒做而發生災害,可以追究雇主的刑事責任。

不過「過勞」認定的比例,在民國96年勞委會通過「過勞」的認定標準後,大增3倍,若民眾要訴訟,黃竑鈞表示,行政部門認定成立的病症,到法院會納為重要的參考文件,他補充,民事賠償範圍較行政補償廣,所以雇主有買用雇主意外責任險或團險的話,可抵扣行政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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