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海關的搜查權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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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4月10日訊】 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最近本人的商店和居所突然遭到搜查。在搜查中法國海關人員查出少量假冒商品。此後他們扣留了櫃檯抽屜裡的數千歐元和公司的車輛。請問,法律對銷售假冒產品有何處罰?海關人員這樣做是否合法?

答:1999年1月25日第241號歐盟法將假冒商標、圖案和款式定性為剽竊罪和海關走私罪。對此行為的監管和處罰由「競爭、消費和打擊欺詐總局」和「海關及間接稅總署」負責。

海關法典第60和第323條賦予海關人員稽查走私、查驗貨品、運輸工具和人員以及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文件和沒收貨品的權利。為了完成稽查工作,他們獲檢察官事先准許後,可進入工作場所、倉庫和運輸車輛檢查。但稽查必須在8點至20點之間進行。搜查公共場所或正在生產、製造、包裝和銷售中的走私品則不受這一時間的限制。

海關人員的稽查筆錄在5天內提交檢察官和受稽查者。

此外,海關人員在得到法官准許後,還有在警官陪同下進入私人場所搜查、取樣和沒收走私物品的權利。

受害人還可要求海關扣留侵權產品,並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起訴。

法官根據受害人損失的銷售額、所受的名譽損失以及侵權人的不法盈利確定賠償數額。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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