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可以向老闆提出個人培訓的要求嗎?(下)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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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2月15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就職於巴黎的一家華人經營的皮包批發公司已經一年零兩個月,簽訂的是長期勞動合同CDI。準備續居留,過程中要求講一定程度的法語,因此向公司老闆提出每週給我幾個小時用來培訓法語的要求。老闆隨即以公司經濟不景氣為由把我解僱了,我應該如何應對老闆的決定呢?

答:如果僱主拒絕了職工的申請,職工可以在下一年再次提出申請,如果職工以個人培訓權利的名義提出的申請連續兩年被拒,職工可以申請享受個人培訓假期(congé individuel de formation),企業負責組織個人培訓假期的部門將審核職工的申請。職工的申請被通過的,僱主無權拒絕職工的申請並需要向企業負責組織個人培訓假期的部門支付此職工的培訓費用。

在職工接受培訓期間,如果培訓時間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僱主需要付給職工相當於職工月淨工資50%的培訓津貼(勞動法典第6323條第14款)。

個人培訓一般在工作時間以外進行,但根據培訓機構的時間要求,職員也可以和僱主達成協議在工作時間以內接受培訓。在此情況下,培訓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另外企業也可以組織內部培訓。

職工在接受培訓期間,即使在工作時間以外,同樣享受法律對於工傷、職業病的相關法律保障,職業培訓費用由僱主支付。

其次,如果您的僱主因為您申請個人培訓而解僱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構成一個真實而嚴肅的解僱理由。

如果職工因其它非嚴重過錯被解僱,僱主在解僱信中需要告知職員享有多少個小時的培訓時間。在解僱通知期間,職工可以要求在其工作時間以內使用其擁有的個人權利培訓小時,此時個人權利培訓津貼的金額是以職工沒有使用的個人權利培訓小時乘以一個基準額,根據勞動法典第6332第14款的規定,目前此額度為9.15歐元。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職工因非嚴重過錯被解僱的,僱主需要在工作證明中註明職工已經使用的個人權利培訓小時以及剩餘的個人權利培訓小時。根據勞動法典第1237條第11款和第6321條第10款的規定,在職工失業期間或者在新公司裡,可以繼續使用其具有的個人培訓小時或者享受個人培訓權利津貼。@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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