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如何申請疾病居留?

文/ 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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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08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聽說在法國患病的外國人,即使沒有居留也可以申請獲得疾病居留證,而且還可以工作。請問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獲得此種居留?有甚麼法律根據?

答:根據CESEDA法第L313-11條第11款,身患疾病,無法在本國獲得治療者,除非涉及到會對法國公共秩序帶來威脅,應該自動獲得私人和家庭生活居留。

為此患有以上疾病者,可以憑居住地公共健康和社會事務局或者公立醫院醫生的證明,向警察局或者行政機構申請臨時居留證。醫生可以邀請申請人參加當地的醫療委員會的會診。獲得疾病居留者擁有在法國的工作權。

對於已經收到居留拒絕信者,根據2003年5月7日的政府通函第1.2.2條,行政機構不得在審查申請之前,或在不考慮新情況的條件下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於申請臨時居留的無固定住所者,見於1946年的法令並未說明住所的性質(郵政地址、行政地址、居住證明等),因此行政當局不得以此為由予以拒絕。

警察局在接受申請文件後應該出具回執,該回執可以作為申請人身份以及連續在法國居住的證明。根據1946年6月30日的法令,警察局有義務向所有申請人提供效力相當於居留許可證的回執。

根據1946年6月30日的法令,疾病居留的審理期不得超過4個月。否則超期不予答覆者意味著自動拒絕。為此在申請提出4個月之後,如警察局一直要求申請人等待並延長回執有效期限,則有被拒絕的可能,口頭答覆是無效的。但實際上警察局或者行政機構經常超過這一期限寄出答覆。因此在到期無答覆的情況下,最好委託律師或者專業協會前往催問。

如果申請人能證明自己已在法國生活超過一年,根據CESEDA法令第313-11條11款,警察局應頒發註明「私人和家庭生活」的臨時居留證(Carte de s□jour temporaire)。通常只有在不經常居住在法國的情況下警察局才能發給臨時居留許可(Autorisation provisoire de s□jour) ,但1968年5月12日的通函賦予行政機構較大的靈活性,即在特殊情況下可發給一年以下的臨時居留許可。獲得臨時居留許可但長時間在法國居住的當事人應儘可能通過律師向警察局解釋,如果沒有臨時居留證,將無法申請家庭和住房補貼和工作許可等,力爭得到理解和通融。

有時行政部門還會以醫療證明期限不滿一年為由而拒絕申請,這時最好要求警察局出具一張約會單,以備身份證的檢查。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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