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如何申請家庭團聚?

文/ 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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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18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和妻子最近獲得了法國的十年長期居留。但是兩個子女仍然在國內,請問他們如何才能來法生活?

答: 您可以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兩個孩子來法國。

在法國有權享受家庭團聚者包括:
– 在提交申請時年滿18歲的合法配偶
– 在提交申請時年齡在18歲以下的子女

申請家庭團聚者需要具備的條件是:
1、在提交申請時至少已經在法國連續居住18個月以上並且持有1年以上的居留證。2, 有足夠和穩定的收入,即在申請前1年的收入不得低於SMIC工資。如果家庭人數為4至5人,上述收入應該增加1/10,超過6人者工資水平要增加1/5(2008年6月27日第2008-614號法令)。在計算收入時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所有收入均納入計算範圍,但家庭補貼、RSA、臨時等候ATA補貼以及高齡、子女入學和退休等補貼不算在內。享受成年人殘疾補貼(AAH)或補充殘疾補貼者無需提供收入證明。

3、申請者應有住房,住房條件應符合當地正常的居住條件,即住房面積達到44 m2 – 88m2 ,此外住房還要滿足一定的衛生和舒適條件。

4、申請人應該尊重法國的基本價值

來法家庭成員應該具備的條件是:
– 不對法國的公共秩序構成威脅
– 在抵達法國後參加由移民融入局(OFII)安排的體檢
– 家庭成員原則上應來自原籍國,已經獲得一年居留的配偶除外
– 家人團聚應該包括配偶和所有子女

申請人應該向移民融入局或者省衛生與社會事務局(DDASS)或者省政府提供以下文件:
– 申請人以及家人的身份證明(無法建立親子關係者可要求基因鑑定)
– 1年以上的居留證
– 收入和住房證明

受理機構在接受文件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辦理的其它手續並出具收據。

收到文件後移民融入局在登記後把文件轉交申請人居住地的市政府,由市社會事務部或者移民融入局進行收入和住房調查。

省長應在6個月內通知申請人其要求被批准,如果6個月內沒有通知則被視為拒絕批准。
在獲得批准後當事人會收到一份265歐元的付款通知。家人已經來到法國的申請人仍需要交納這筆費用。

家人抵達法國後需要辦理的手續:
– 簽署家庭接待和融入合同,做父母的還需要簽訂一份履行法國家長的權利和義務的家庭接待和融入合同承諾書。
– 所有來法國團聚的家人都要通過體檢,體檢內容包括臨床檢查、肺部造影以及是否注射過疫苗等。為安排體檢,申請人應把家人來法的日期告知移民融入局。
– 領取居留證:
在通過體檢並簽署家庭街道和融入合同後,來法人是可以獲得省政府頒發的註明「個人和家庭生活」的1年期臨時居留證。

如果家庭共同生活終止,比如夫妻雙方離婚,發給配偶的居留證有可能被收回或者拒絕延長,但是雙方育有子女者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除外。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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