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對假冒者提出起訴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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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4月19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如何有效打擊和制止假冒行為,追究造假者的侵權責任?

答:冒牌商品是指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而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的產品。

對於進口仿冒商品構成的海關走私罪,海關法典414條的處罰為:

– 三年徒刑;
– 收繳走私物品;
– 沒收走私品的運輸工具;
– 沒收走私的物品的掩護;
– 課徵走私物品價值一至二倍的罰款。

2004年第204條法律進一步加強了對仿冒商品的進口和生產的打擊力度,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罰由原來的三年監禁和30萬歐元的罰款上升到四年監禁和40萬歐元的罰款。 對於有組織的團伙犯罪,處罰可達五年監禁和50萬歐元的罰款。

知識產權法典第L716-9和第L716-10條法律還規定可對屢犯的企業及其領導人加倍處罰,直至205萬歐元罰款和限制甚至解散犯罪企業。法官還可責令侵權企業停業或解散,銷毀侵權產品,上繳不法收入,並報刊上刊登判決書內容,對同受害者建立法律關係者(如雙方簽訂供貨及銷售合同等)可加倍處罰。

海關法典第432bis還規定,法庭可判決:臨時禁止犯罪嫌疑人從事各種工商或自由職業活動,吊銷機動車駕照(最長不超過3年)。以上刑罰可與知識產權法典規定的4-5年徒刑或40至50萬歐元的罰款一併執行。

仿冒受害者可通過律師向大審法院追究仿冒者的刑事或民事責任,附帶提出民事賠償。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訴訟的時效很短,僅為三年。當事人如果在三年內不起訴,則永遠喪失訴訟權。

在緊急情況下,控方可首先要求法官對被告企業進行仿冒扣押(Saisie contrefaçon),制止銷售侵權產品,凍結被告帳戶或要求其支付擔保金。此後控方應該在一個月之內提出起訴。@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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